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7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783號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被 上 訴人 藍學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4萬2,765元(本院卷第311至312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8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裁判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