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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790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790號原 告 陳清富被 告 蔡瀞慧訴訟代理人 林揚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依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民國114年7月18日新北土技字第1140002799號函說明欄第三項關於「防水層失效」之修復項目及修復費用(如本判決附表一),修繕其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房屋前陽台及後陽台地板之漏水。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零壹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房屋(下稱4樓房

屋)之所有權人,被告則為同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房屋(下稱5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之5樓房屋前、後陽台有漏水相關問題,原告先前已知會被告,被告皆未理會及處理,導致原告4樓房屋前、後陽台皆有滲水、油漆剝落及坍塌等損壞,故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請求被告修繕漏水,及賠償新臺幣(下同)422,000元,其中金錢賠償部分,並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請法院擇一請求權為原告勝訴之判決。

㈡訴之聲明:(見本院訴字卷第233、231頁)

1.被告應依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民國114年7月18日新北土技字第1140002799號函說明欄第三項關於「防水層失效」之修復項目及修復費用以及說明欄第四項關於「高氯離子造成鋼筋膨脹混凝土破壞產生裂縫」之修復項目及修復費用,修繕其所有5樓房屋前陽台及後陽台之漏水。

2.被告應給付原告42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抗辯:㈠兩造4、5樓房屋所在之該棟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築物)為屋

齡已36年的危老建築,外牆磁磚破裂、混凝土開裂、多處受損。原告之4樓房屋屋齡老舊,多處梁柱、天花板開裂、磁磚剝落,原告又疏於修繕維護,於地震過後113年5月1日當天,原告反應房屋漏水,被告當晚有請水電師傅前往了解,並非水管破裂漏水。113年5月8日被告向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下稱工務局)申請建物評估,113年5月16日工務局人員到場勘查,針對被告提出的部分作檢驗,因系爭建築物外牆破裂,磁磚損壞,屋內混凝土開裂,鋼筋裸露鏽蝕,疑似海砂屋,經由左鄰右舍提供之證據和說詞,屋況都是如此。被告於112年2、3、4月修繕被告5樓房屋時,原告也未曾反應其4樓房屋陽台漏水之事,被告5樓房屋整修後至今也還在漏水,牆壁也還在龜裂,應請原告自己負起修繕義務和安全責任。

㈡原告4樓房屋屋況破敗不堪,又長年怠於修繕,欠缺維護管理

職責,放任自失導致今日結果,與被告何關?開放式陽台容易受強風、大雨侵襲和潮濕影響,讓疏於修繕的老舊建築物、牆體、梁柱開裂受損,而原告視而不見,導致建築結構嚴重損壞。原告4樓房屋前、後陽台有加裝鐵窗,增加天花板重量,鐵窗施工使用鐵製膨脹螺絲鑽孔,破壞牆體結構,又加上長期不維護,導致天花板結構崩裂受損,牆體開裂破壞防水層,日久失修,鐵窗螺絲生鏽斷裂、牆體結構開裂,責任在於原告不維護不修繕造成。

㈢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查系爭建築物為5層樓之鋼筋混凝土造建築,建築完成日期為

78年8月22日,原告為4樓房屋所有權人,被告為5樓房屋所有權人,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重建簡字卷第15、17頁),首堪認定。

㈡關於原告之4樓房屋是否有漏水及漏水原因為何部分:

1.本件經本院於114年1月14日發函囑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下稱土木技師公會)鑑定,關於鑑定事項「⑴4樓房屋之前陽台、後陽台是否有滲漏水之情形?如有,其滲漏水之原因為何?是否因5樓房屋之原因所造成?」,鑑定結果為:「1.依據鑑定分析有關現況漏水損害調查、水分計檢測結果、熱影像檢測結果,原告所有4樓房屋之前陽台、後陽台,確有滲漏水之情形,詳如附件四至附件六。2.其滲漏水之原因為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前陽台、後陽台地板防水層失效、混凝土版破裂所致。3.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前後陽台滲水確因被告所有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房屋之原因所造成,理由如上述1、2所述。」;關於鑑定事項「⑵4樓房屋及5樓房屋是否有氯離子含量超標之情形?如是,則是否為造成4樓房屋之前陽台、後陽台滲漏水之原因?如是,則為惟一原因或共同原因?如為共同原因,則為主因或次因?」,鑑定結果為:「1.依據氯離子含量檢測結果報告書(詳附件七) 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梁-1 氯離子含量為0.98 kg/m3 ;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頂版-1氯離子含量為0.455 kg/m3 。原告所有4樓房屋及被告所有5樓房屋確有氯離子含量超標之情形。2.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之建造主要材料為『鋼筋』 與『混凝土』,混凝土包覆著鋼筋,此為建構建築物結構力學之材料組合,但若混凝土中之氯離子含量偏高時,意味著鋼筋被氯離子全面包覆,而鋼筋之鐵元素(Fe)與氯離子元素(Cl-)很容易發生化學反應與變化,造成鋼筋生鏽甚至腐蝕,若混凝土氯離子含量高,鋼筋之鐵元素(Fe)與氯離子元素(Cl-)發生化學反應與變化,造成鋼筋生鏽甚至腐蝕,引起混凝土膨脹破壞產生裂縫甚至剝落,亦會造成漏水。3.由上述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滲漏水之原因為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前陽台、後陽台地板防水層失效、混凝土版破裂所致,故⑴被告5樓前陽台、後陽台地板防水層失效會造成原告4樓漏水;⑵若被告5樓前陽台、後陽台地板混凝土氯離子含量高,鋼筋之鐵元素(Fe)與氯離子元素(Cl-)發生化學反應與變化,造成鋼筋生鏽甚至腐蝕,引起混凝土膨脹破壞產生裂縫甚至剝落,亦會造成漏水。綜合㈠滲漏水之原因為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前陽台、後陽台地板防水層失效、混凝土版破裂所致;㈡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前陽台、後陽台地板混凝土氯離子含量高,鋼筋之鐵元素(Fe)與氯離子元素(Cl-)發生化學反應與變化,造成鋼筋生鏽甚至腐蝕,引起混凝土膨脹破壞產生裂縫甚至剝落,亦會造成漏水。上述兩種情形都會造成漏水,即⑴防水層失效;⑵高氯離子造成鋼筋膨脹混凝土破壞產生裂縫。兩種原因中任何單一原因先發生,就會造成漏水,但依照現況無法判定那個原因先發生。」。此有土木技師公會114年5月8日出具之新北土技字第1140001679號鑑定報告書(下稱鑑定報告)在卷可稽。

2.而上開鑑定結果係經土木技師公會技師與兩造共同於現場會勘並賦予兩造及陳述意見之機會(見鑑定報告第2、15頁),其鑑定程序之進行應屬公平,而無偏頗一造之處,再由鑑定技師憑其專業智識、經驗,及採用高週波水分計、熱影像儀等儀器檢(偵)測,輔以現場觀察,氯離子含量檢測部分,並經土木技師公會委由國立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含水量檢測報告書」、「硬固水泥砂漿及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報告」(詳鑑定報告附件五、附件七),復經土木技師公會審核後所出具之意見,且核其鑑定內容並無不合理之處,自堪信採為本件審認基礎。是原告4樓房屋之前、後陽台確有滲漏水之情形,其漏水原因係因被告5樓房屋前、後陽台地板防水層失效及兩造4、5樓房屋氯離子含量超標所造成之造成鋼筋膨脹混凝土破壞產生裂縫所致,堪以認定。

㈢關於原告請求被告修繕5樓房屋前、後陽台地板防水層部分: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設置或保管有欠缺,即隱藏損害他人之危險,故所有人對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應善盡必要注意維護安全,以防範、排除危險,而避免損害之發生,此為建築物或工作物所有人應盡之社會安全義務,苟有違反致生損害,自應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本文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使他人權利遭受損害時,應推定其所有人就設置或保管有欠缺,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無須負舉證責任,方能獲得週密之保護;所有人則須證明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始得免責(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3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該條所定之建築物或工作物所有人責任,既基於社會安全義務而設,則所謂設置或保管有欠缺,自不以其本體之崩壞或脫落瑕疵為限,舉凡建築物或工作物缺少通常應有之性狀或設備,以致未具備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均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20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2.查原告4樓房屋之陽台係登記為4樓房屋之專有部分,被告5樓房屋之陽台係登記為5樓房屋之專有部分(見本院重建簡字卷第15、17頁建物登記謄本)。而陽台地板的防水層,一般乃設於混凝土結構樓板上之保護層,以阻擋水分滲入樓板,保護結構並防止漏水。防水層通常不屬於結構體,而是緊貼於結構體之上的一層額外的防水塗料或阻水薄膜,施作在結構體表面,應屬陽台之範圍內。故陽台地板防水層之保管、維護自應由該陽台之所有權人為之。本件土木技師公會於現場鑑定時,在漏水位置以高週波水分計檢測,114年3月18日上午10時50分開始量測4樓混凝土含水量初始值,114年3月18日上午11時50分開始在5樓放水,114年3月18日下午13時50分開始在量測4樓混凝土含水量,含水量檢測結果顯示,混凝土含水量試水前後,數值變化顯著增加(詳鑑定報告附件五「含水量檢測報告書」),甚至5樓放水時,4樓直接漏水,這表示5樓前後陽台地板混凝土防水層已失效,故如果5樓前後陽台地板有積水就會滲漏到4樓相關位置,造成漏水損害(參鑑定報告第4頁、第28至43頁),堪認被告就其5樓房屋前、後陽台地板防水層之保管、維護有欠缺,被告雖辯稱其於112年4月3日曾修繕維護其5樓房屋前陽台、113年5月12日曾修繕其5樓房屋後陽台,並提出照片為證(見本院訴字卷第201至203頁、第193至199頁),然上開照片,看不出被告有就其5樓房屋前、後陽台地板之「防水層」為修繕,且依上開土木技師公會114年3月間現場鑑定結果,顯示5樓房屋前、後陽台地板之防水層失效,故縱使被告確有於112年4月3日、113年5月12日修繕其5樓房屋前、後陽台,亦無從認其就5樓房屋前、後陽台地板之防水層之保管、維護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依前開說明,即不能免責。

3.而經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被告5樓房屋前、後陽台地板防水層失效之合理修繕方法、項目、費用詳如本判決附表一所示,此有土木技師公會114年7月18日新北土技字第1140002799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211至212頁)。是原告依首開法文規定,請求被告依土木技師公會上開函文說明欄第三項即本判決附表一所示「防水層失效」之修復項目及修復費用,修繕其5樓房屋前、後陽台地板防水層之漏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㈣關於原告請求被告修繕兩造4、5樓房屋前、後陽台共同樓板

因高氯離子造成鋼筋膨脹混凝土破壞產生裂縫部分:

1.按公寓大廈之樓地板屬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3款規定參照)。次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2.查原告4樓房屋漏水之原因為被告5樓房屋前、後陽台地板防水層失效以及兩造4、5樓房屋前、後陽台共同之樓地板因高氯離子造成鋼筋膨脹混凝土破壞產生裂縫所致,業如前述。而經本院囑託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上開高氯離子造成鋼筋膨脹混凝土破壞產生裂縫之合理修繕方法、項目、費用詳如本判決附表二所示,此有土木技師公會114年7月18日新北土技字第1140002799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211至212頁)。然兩造4、5樓房屋前、後陽台共同之樓地板高氯離子造成鋼筋膨脹混凝土破壞產生裂縫,應為該棟公寓於建造之初即存有之瑕疪。佐以依被告所提出系爭建築物之外牆、其他樓層房屋內之照片、兩造4、5樓房屋內之照片(見本院訴字卷第43至57頁、第61至75頁、第135至203頁),以及鑑定報告附件四所附原告4樓房屋內之照片(見鑑定報告第20至27頁),顯示系爭建築物外牆及許多樓層均有多處鋼筋裸露、鏽蝕、混凝土塊剝落之情形,顯然系爭建築物應為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俗稱海砂屋)。而原告係於78年11月7日以「第一次登記」為原因登記取得4樓房屋之所有權,被告則係於96年2月12日以「買賣」為原因登記取得5樓房屋之所有權,此有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證(見本院重建簡字卷第15、17頁),故系爭建築物顯非被告所建造。而民法第191條第1項所謂設置有欠缺,係指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於建造之初即存有瑕疪而言(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464號裁判要旨參照),系爭建築物既非被告所建造,故被告自無就其5樓房屋與原告4樓房屋前後陽台共同樓地板之設置有欠缺之情事。而該共同樓地板之保管責任,依前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應由4、5樓房屋之所有權人即兩造共同為之,並共同負擔維修費用。原告復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兩造4、5樓房屋前、後陽台共同之樓地板高氯離子造成鋼筋膨脹混凝土破壞產生裂縫,導致原告4樓房屋漏水,係因被告有何故意或過失之不法侵害行為所致,被告就此對原告即無侵權行為可言,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規定,請求被告單獨負擔此部分修繕義務,即原告請求被告應依本判決附表二之修繕項目及修繕費用,修繕兩造4、5樓房屋前、後陽台共同樓地板因高氯離子造成鋼筋膨脹混凝土破壞產生裂縫之漏水,即非有據,不應准許。

㈤關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422,000元本息部分:

1.原告主張因被告5樓房屋前、後陽台漏水,致其4樓房屋受損,故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96條請求被告賠償422,000元本息等語。而查,因被告所有5樓房屋前、後陽台地板防水層失效,致原告4樓房屋滲漏水受有損害,被告為5樓房屋所有人,未就其5樓房屋前、後陽台地板防水層妥為維護、修繕、管理,自有過失,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2.惟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其422,000元一節,雖提出「工程詳細表」影本1紙為證(見本院重建簡字卷第19頁),然該「工程詳細表」上並無任何估價廠商之簽章,亦無任何估價地點、估價日期等之記載,自不足為據。

3.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亦有明定,上開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本件經本院囑託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原告所有4樓房屋本身,確有因前開所述防水層失效,以及高氯離子造成鋼筋膨脹混凝土破壞產生裂縫,所致之滲漏水,造成油漆剝落、坍塌或其他損害,詳如鑑定報告附件四「現況調查」。又4樓房屋該各項損害合理修繕數量、費用,詳如本判決附表三所示,工資部分合計103,060元、材料部分合計37,166元(見鑑定報告第8至9頁、第20至27頁),合計140,226元。是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其140,226元,固非無據。

4.惟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756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96號裁判意旨參照)。又過失相抵之適用,重要者非在於被害人是否可歸責,而在於加害人之責任是否減輕。若因被害人之原因,使加害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由於加害人行為之非難可能性或違法性減低,應認為得類推適用過失相抵原則,減輕加害人之賠償責任。在物之損害案件,物本身具有瑕疵,與他人之加害行為共同引起物之損害時,加害人行為之非難可能性或違法性,因物本身之瑕疵而減低,若令加害人負全部損害賠償責任,與公平原則不符,應認亦有過失相抵原則適用(參見陳聰富教授著「過失相抵之法理基礎及其適用範圍」,以及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11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兩造4、5樓房屋共同樓地板有氯離子含量超標,造成鋼筋膨脹混凝土破壞產生裂縫之情事,業如前述,顯然已相當程度失去一般公寓建築之樓地板所應具備之通常防水、防護功能,因而導致原告4樓房屋漏水,可認系爭建築物包含原告4樓房屋本身上述氯離子含量超標之瑕疵,同係造成系爭漏水事件發生及原告損害擴大之原因,堪以認定,依上說明,應認有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職是,本院審酌被告過失程度及系爭公寓含原告4樓房屋自身具高氯離子含量之瑕疵所致原告損害發生與擴大之程度,以及審酌依鑑定報告附件四「現況調查」,可知原告4樓房屋全室多處都有牆及頂板白華、油漆剝落、粉刷層裂開、鋼筋外露及鏽蝕之情形(見鑑定報告第21至27頁),顯然系爭建築物高氯離子含量造成原告損害之發生與擴大之原因力較強,並依鑑定報告關於4樓房屋如本判決附表三所示各項損害合理修繕數量、費用之鑑定結果,係依據鑑定報告附件四「現況調查」而來,即修繕範圍涵蓋4樓房屋全室之漏水損害,故本院認原告應負擔2/3之過失責任,方符公允。依此,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經過失相抵後,應為46,742元(計算式:140,226元×1/3=46,742元)。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96條等規定,請求被告應依土木技師公會114年7月18日新北土技字第1140002799號函說明欄第三項關於「防水層失效」之修復項目及修復費用(即本判決附表一),修繕其所有5樓房屋前陽台及後陽台地板防水層之漏水,及請求被告應給付46,74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31日起(見本院重建簡字卷第39頁送達證書)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給付金額及價額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則失去依據,應併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一一贅列,附此敘明。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振宗附表一:(5樓房屋前、後陽台地板防水層失效之修復項目及修復費用)項次 工程項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新臺幣) 複價 (新臺幣) 1 鑿除表面剝落混凝土 式 1 12,000元 12,000元 2 外露鋼筋除鏽及塗防鏽漆 式 1 10,000元 10,000元 3 1:2防水水泥砂漿粉刷 m² 14 590元 8,260元 4 油漆粉刷 m² 14 275元 3,850元 5 廢棄物清理及運雜費 式 1 8,000元 8,000元 小計 42,110 6 零星整修及其他工作 (1~5)*10% 4,211元 7 稅捐及管理費 (1~6)*15% 6,948元 總計 53,269元附表二:(高氯離子造成鋼筋膨脹混凝土破壞產生裂縫之修復項目及修復費用)項次 工程項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新臺幣) 複價 (新臺幣) 1 鑿除表面剝落混凝土 式 1 12,000元 12,000元 2 外露鋼筋除鏽及塗防鏽漆 式 1 10,000元 10,000元 3 碳纖維貼片雙層雙向 m² 14 6,605元 92,470元 4 油漆粉刷 m² 14 275元 3,850元 5 廢棄物清理及運雜費 式 1 8,000元 8,000元 小計 126,320元 6 零星整修及其他工作 (1~5)*10% 12,632元 7 稅捐及管理費 (1~6)*15% 20,843元 總計 159,795元附表三:(原告4樓房屋因漏水受損之修復項目及修復費用)㈠工資部分項次 工程項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新臺幣) 複價 (新臺幣) 1 牆面白華磨除(工資) 工 4 3,500元 14,000元 2 外露鋼筋除鏽及塗防鏽漆(工資) 工 4 3,500元 14,000元 3 頂版1:2防水水泥砂漿粉(工資) m² 40 413元 16,520元 4 批土油漆(工資) m² 150 193元 28,950元 5 廢棄物清理及運雜費 式 1 8,000元 8,000元 小計 81,470元 6 零星整修及其他工作 (1~5)*10% 8,147元 7 稅捐及管理費 (1~6)*15% 13,443元 總計 103,060元㈡材料部分項次 工程項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新臺幣) 複價 (新臺幣) 1 牆面白華磨除(材料費) 式 1 5,000元 5,000元 2 外露鋼筋除鏽及塗防鏽漆(材料費) 式 1 5,000元 5,000元 3 頂版1:2防水水泥砂漿粉(材料費) m² 40 177元 7,080元 4 批土油漆(材料費) m² 150 82元 12,300元 小計 29,380元 5 零星整修及其他工作 (1~4)*10% 2,938元 6 稅捐及管理費 (1~5)*15% 4,848元 總計 37,166元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