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7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798號上 訴 人 蔡佳慧被上訴人 蔡尚和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798號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萬9,8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