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82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春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凌啟豪間請求給付介紹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0,6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8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魏浚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