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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8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83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美礽特別代理人 黃馨誼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劉俐伶

李宏紳劉月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6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15萬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6,2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按被上訴人數提出上訴理由狀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裁判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