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75號原 告 王家正訴訟代理人 賴建豪律師
王孝文被 告 紀秋樺
劉昌榮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5年5月25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6月12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