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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8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75號原 告 王家正訴訟代理人 賴建豪律師

王孝文被 告 紀秋樺

劉昌榮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5年5月25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6月12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