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8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881號原 告 侯進興被 告 侯冠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業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附卷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5-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