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90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華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慶堯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廖弘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23,634元(本金5,320,000元+利息3,634元=5,323,6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7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純方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 1 利息 2,660,000元 113年9月27日 113年10月6日 10/366 5% 3,6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