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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911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911號原 告 張嘉顯訴訟代理人 張庭瑄被 告 林佩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其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4樓房屋,依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民國114年12月16日北土技字第1142005861號鑑定報告書「附件八:修復方式及注意事項1.」所載修復方式進行修繕,至不再漏水至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3樓房屋之狀態。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萬5,94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8%,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原告以新臺幣55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原告以新臺幣8萬9,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6萬5,94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㈠被告應自行修繕其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4樓房屋)之浴室漏水,使其不漏水至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3樓房屋)為止。

嗣原告於民國115年2月4日言詞辯論程序更正聲明為: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其餘聲明維持,核原告係依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下稱台北土木技師公會)114年12月16日北土技字第1142005861號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更正聲明第1項部分,屬事實上補充、更正,揆諸前揭規定,尚無不合,均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系爭3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為系爭4樓房屋之所有權人,原告於112年5月14日發現系爭3樓房屋天花板有漏水之狀況,於同年7月21日後委請專人檢測發現係因系爭4樓房屋共用浴室防水未施作完善,而致系爭3樓房屋主臥室及浴室天花板均有自上方向下滲水之現象,並流至系爭3樓房屋浴室及主臥室,亦產生主臥室天花板油漆剝落、壁癌、發霉,及浴室天花板水泥掉落鋼筋外露之情事,有修復及更換之必要,原告多次向被告協商請求修復均未獲被告置理,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進行修繕至不再漏水至原告所有系爭3樓房屋之狀態,及賠償原告系爭3樓房屋新臺幣(下同)29萬4,000元修繕費用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被告應給付原告29萬4,000元,及自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願意依系爭鑑定報告鑑定結果及修復方法,就系爭4樓房屋進行漏水修繕,但因系爭3樓房屋所屬社區均為海砂屋,社區已致力聲請都市更新,系爭3樓房屋壁癌、鋼筋外露均係因海砂屋潮濕所造成之現象,原告應自行吸收,伊僅願意賠償燈具更換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為系爭3樓房屋所有權人,被告為系爭4樓房屋所有權人,有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參(簡字卷第67至71頁),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而原告上開主張,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則本院應審究者為:㈠系爭3樓房屋之漏水是否為系爭4樓房屋所致?如是,修復方式為何?㈡原告得主張損害賠償之數額為何?茲分述如下:

㈠系爭3樓房屋之漏水為系爭4樓房屋所致,原告請求被告修繕

系爭4樓房屋,至不再漏水至系爭3樓房屋之狀態,為有理由:

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定有明文。就系爭3樓房屋之漏水原因,經本院囑託台北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並經出具系爭鑑定報告,鑑定意見:「九、結論結果及分析:㈠鑑定人回答:依據本案原告房屋主臥室天花板及浴室天花板相對位置,於上方樓層被告(4樓)房屋兩間衛浴作染劑積水滲漏試驗,試驗結果顯示被告(4樓)共用衛浴地面有滲漏現象。(下方圖示:3樓主臥室浴廁頂板及共用浴廁頂板有綠色滲液。)經染劑積水滲漏試驗結果顯示,本案原告房屋主臥室天花板及共用浴室天花板漏水,與本案房屋上方樓層(4樓)房屋之共用衛浴間有關,應為衛浴間地面防水失效。」、「附件八:修復方式及注意事項 1.主臥天花板及浴室天花板修復-系爭3樓建物主臥頂板滲漏推斷為直上層4樓共用衛廁地面防水失效,水分滲入相鄰混泥土樓板,造成下方室內空間滲漏,導致3樓主臥頂板壁癌損壞現象發生-

修復方式為將4樓共用浴廁地面防水重新施作。」,有系爭鑑定報告在卷可稽(系爭鑑定報告第3至4頁、第8-1頁),則系爭3樓房屋漏水為被告系爭4樓房屋共用浴廁防水工程未完善所致,應可認定。又系爭4樓房屋漏水之具體修復方法,並經系爭鑑定報告指明如上,被告亦對於系爭鑑定報告關於系爭4樓房屋修繕部分亦無意見(本院卷第208頁),則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請求被告應將系爭4樓房屋,依系爭鑑定報告所示修繕方法,修繕至不再漏水至系爭3樓房屋之狀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原告得主張損害賠償之數額為何?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且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3項亦定有明文可參。被告因系爭4樓房屋共用衛廁地面防水失效,水分滲入相鄰混泥土樓板,造成系爭3樓房屋室內空間滲漏,導致系爭3樓房屋壁癌損壞現象發生,除經系爭鑑定報告指明外,亦有系爭鑑定報告「附件五:鑑定標的平面配置圖」、「附件六損害紀錄表」、「附件七:損害部位量測及照片」等件可參(鑑定報告第5-1、6-1、7-2至6頁),由台北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人員紀錄拍照系爭3樓房屋滲水之位置,均位在主臥室、主臥浴室及公用浴室範圍,損害範圍包含牆面跟平頂、主臥浴室燈具損壞,主臥室衣櫃上方頂板滲漏等部位。又系爭3樓房屋修復費用經系爭鑑定報告「附件九:修復數量及費用計算:項次一主臥天花板及浴室天花板修復㈠3樓主臥室13萬8,700元、㈡3樓主臥浴室6萬6,380元、㈢3樓共用浴廁6萬860元」(系爭鑑定報告第9-1頁),上開修繕費用之金額共計26萬5,940元,原告亦表示系爭3樓房屋滲漏水修繕工程及費用部分以系爭鑑定報告為準(本院卷第208頁),審酌系爭鑑定報告揭示之修復範圍均與系爭3樓房屋受損之範圍一致,且修復項目一為滲水修補防水處理及油漆復原,均與漏水修繕工法有關,而損害項目如衣櫃更新、燈具更換、風管更新、浴室鏡更新,均含舊件拆除費用,數量及單價均無顯然高於市價之情,故系爭鑑定報告所列系爭3樓房屋滲漏水修繕工程及費用,其修復項目、單價,均認可採,原告據此而為請求即應予准許。

⒉至被告抗辯系爭3樓房屋之壁癌、鋼筋外露均係因海砂屋潮濕

所造成之現象,原告應自行吸收損壞等語,然系爭3樓房屋滲水之位置,均集中位在3樓主臥室、主臥浴室及公用浴室範圍,損害範圍包含牆面跟平頂,與同上方系爭4樓房屋共用衛廁地面防水失效滲漏相關,已如前述,二者間即具因果關係存在;且系爭3樓房屋亦無鋼筋外露之情事,被告所稱系爭3樓房屋為海砂屋實與本案滲漏水無涉,被告所辯並無可採。則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213條請求被告前揭侵權行為造成系爭3樓房屋滲水,其修復達回復原狀程度所需費用估算為26萬5,940元,洵屬合法有據。

㈢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亦為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所明定。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於行為時即已發生,但其給付無確定期限,則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9月1日(寄存送達,簡字卷第8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184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系爭4樓房屋,依系爭鑑定報告書所載修復方式進行修繕,至不再漏水至原告所有系爭3樓房屋之狀態,及請求被告給付26萬5,9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冠志附件: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民國114年12月16日北土技字第1142005861號鑑定報告書「附件八:修復方式及注意事項」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