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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9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950號原 告 李聰榮訴訟代理人 陳傑鴻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趙子賢複代理人 李逸翔律師

王博慶律師

參 加 人 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林從一訴訟代理人 陳在源律師

張梅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辯論終結,然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述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4年12月3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盧佩蓁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