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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9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977號原 告 賴麗雲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被 告 陳瑞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並返還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民國114年3月26日板土複字第395號函所附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區域1至9予原告。又附圖區域1至9分別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113年1月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是該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之附圖區域1至9之土地價額為據,核定為2,000,000元【計算式:160,000×(6.86+2.62+0.01+0.01+0.01+0.01+0.41+1.32+1.25)=2,000,000】;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給付120,00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20,000元;至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自113年10月1日起至返還附圖區域1至9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20,000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係屬附帶請求孳息,依000年0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之孳息應併予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13年10月1日起至起訴前即113年10月7日止,共計6日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為4,000元【計算式:20,000×(6/30)=4,000】,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00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合計2,124,000元【計算式:2,000,000+120,000+4,000=2,124,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000元,尚應補繳21,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品秀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裁判日期:202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