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99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蕭德裕
賴秀寶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德裕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113年11月8日以113年度訴字第2993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萬元,是上訴人本件上訴之利益金額為49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及114年1月1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122元(捌萬玖仟壹佰貳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