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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00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00號原 告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一如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訴訟代理人 余家斌律師被 告 蕭遊

許乃中即蕭有才遺產管理人

蕭秋菊

蕭進富蕭清煌李碧照

蕭萬枝

蕭萬清

蕭閎仁

蕭証文

張林傳

江張惠美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0

樓蕭添旺蕭添來蕭添福蕭添秋

蕭美真周麗峯周志成

周志民蕭方芙蓉蕭定國蕭碩辰蕭清耀蕭文寧

許曉菁張敏秀黃信儒

黃生良

蕭凌秀

蕭兆鵬蕭兆仁

蕭兆祥蕭美玲

蕭陳金盆蕭兆文

蕭瑤(遷出登記)

蕭能通蕭嬌

蕭鑾櫻

蕭陳阿好

蕭金椿

蕭銘仁温蕭盆訴訟代理人 温玉員被 告 蕭定貴

奇逸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盈甄被 告 黃偉嘉

黃千祐蕭宜榛

蕭亦蕙尹惠萍劉昱呈

黃暐馨蕭宏達蕭宇芬蕭孟義

蕭揚玳蕭阿純蕭莉津蕭秀月蕭世賢蕭菁玫

蕭媺娟蕭光哲

蕭妤芳吳伊敏吳依庭監 護 人 柯文霞被 告 吳水木

吳柏達

吳伊芸

吳伊仁

周吳惜周吳雪吳梅吳明珠蕭秋波蕭秋平蕭菊

蕭滿蕭玉環陳俊吉陳瑞錦陳小玉陳月鳳楊慧綺蕭莉婷蕭聰源蕭家宏蕭憲紘蕭美淳蕭美珠

李清松李清軒

張李秋梅劉李美荇林瑞詮林瑞堂林雪嬌楊蕭悅

蕭仁和蕭仁傑蕭麗芬黃麗紅蕭仁豪蕭仁祥

陳小萍詹連財律師即陳劍峰之遺產管理人

陳鎮峰陳淑貞陳淑娟蕭志忠

蕭琳玲曾蕭翠玲蕭文玲

蕭美貴

蕭林玉女

蕭江河蕭自強蕭碧瑩蕭信彥李滋玉(韓國籍)

鄭珺欣

鄭若伶鄭若彤

陳柏蒼

陳秀美

陳秀京

陳秀紅

孫羿儒蕭聿翃

蕭汘羚

陳宜霖陳沛亭前 二 人法定代理人 葉秀卿被 告 林冠宇

黃薰樂法定代理人 黃璿宸被 告 李際順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0 樓

李經晶

李經瑩李經惟

李經驊蕭家豪兼法定代理人 李光彩被 告 蕭雅玲

林于婷訴訟代理人 劉翠華被 告 陳明煌

陳美玉

陳美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蕭宏達、蕭宇芬、蕭孟義、蕭揚玳、蕭阿純、蕭莉津、蕭秀月、蕭世賢、蕭菁玫、蕭媺娟、蕭光哲、蕭妤芳、吳伊敏、吳依庭、吳水木、吳柏達、吳伊芸、吳伊仁、周吳惜、周吳雪、吳梅、吳明珠、孫羿儒、蕭聿翃、蕭汗羚應就被繼承人蕭金連(蓮)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地號、面積、應有部分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蕭秋波、李光彩、蕭雅玲、蕭家豪、蕭秋平、蕭菊、蕭滿、蕭玉環、陳俊吉、陳瑞錦、陳小玉、陳月鳳、楊慧綺、蕭莉婷、蕭聰源、蕭家宏、蕭憲紘、蕭美淳、蕭美珠、李清松、李清軒、張李秋梅、劉李美荇、林瑞詮、林瑞堂、林雪嬌、楊蕭悅應就被繼承人蕭金木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地號、面積、應有部分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蕭仁和、蕭仁傑、蕭麗芬、黃麗紅、蕭仁豪、蕭仁祥、陳小萍、詹連財律師即陳劍峰之遺產管理人、陳鎮峰、陳淑貞、陳淑娟、陳宜霖、陳沛亭應就被繼承人蕭藤所遺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地號、面積、應有部分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四、被告蕭志忠、蕭琳玲、曾蕭翠玲、蕭文玲、蕭美貴、蕭林玉女、蕭江河、蕭自強、蕭碧瑩、蕭信彥、李滋玉、鄭珺欣、鄭若伶、鄭若彤、陳柏蒼、陳秀美、陳秀京、陳秀紅、李際順、李經晶、李經瑩、李經惟、李經驊應就被繼承人蕭圳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地號、面積、應有部分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五、兩造共有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土地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分別按如附表一、二所示權利範圍比例分配。

六、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七、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一、二所示權利範圍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或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5款及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25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262條第1項及第26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又共有物之分割在使共有關係變更為單獨所有,其性質為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交換,自屬處分行為,須以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是以共有人就共有物如無處分權可資行使,共有人無從以協議方式為分割,法院亦不能依共有人之請求為裁判分割,故共有之不動產之共有人中一人死亡,他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時,為求訴訟之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134號判決意旨及70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㈡意旨參照)。本件原告為新北市○○區○○段000地號、411地號2筆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於民國112年9月27日向本院起訴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規定就系爭土地請求分割,訴訟標的對於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必須合一確定,茲分述如下:

(一)系爭土地登記名義人蕭金連(蓮)於起訴前之41年10月17日死亡(見本院112年度板司調字第296號「下稱板司調字」卷第143頁),繼承人為配偶蕭陳于,子女蕭福有、蕭溝、蕭再傳、吳蕭勸,又配偶蕭陳于於起訴前之53年5月13日死亡(見板司調字卷第144頁),繼承人同上,嗣後蕭福有、蕭溝、蕭再傳、吳蕭勸均於起訴前死亡,茲分述如下:

⒈蕭福有於起訴前之89年12月1日死亡(見板司調字卷第145

頁),配偶蕭林笑於83年8月5日死亡無繼承權(見板司調字卷第146頁),繼承人為子女蕭宏達、蕭宇芬(蕭宏達、蕭宇芬為蕭孟昌之代位繼承,見板司調字卷第148頁至第150頁)、蕭孟義、蕭揚玳、蕭阿純、蕭莉津、蕭秀月(見板司調字卷第145頁至第156頁)(林宜蓁經收養無繼承權,見板司調字卷第155頁),原告起訴時已列蕭宏達、蕭宇芬、蕭孟義、蕭揚玳、蕭阿純、蕭莉津、蕭秀月為被告。

⒉蕭溝於起訴前之83年7月1日死亡(見板司調字卷第157頁)

,配偶蕭林宇治於80年4月6日死亡無繼承權(見板司調字卷第157頁),繼承人為子女蕭世賢、蕭洊承(已歿)、蕭菁玫、蕭媺娟(見板司調字卷第159頁至第162頁),原告起訴時已列蕭世賢、蕭洊承、蕭菁玫、蕭媺娟為被告,嗣蕭誠益(原名:蕭洊承)於起訴後之113年7月16日死亡(見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0號「下稱訴字」卷二第121頁),繼承人為配偶孫羿儒,子女蕭聿翃、蕭汘羚(見訴字卷二第123頁至第127頁),經原告聲明承受訴訟(見訴字卷一第200頁)。

⒊蕭再傳於起訴前之87年11月19日死亡(見板司調字卷第163

頁),繼承人為配偶蕭洪好、子女蕭光哲、蕭妤芳(見板司調字卷第164頁至第166頁),嗣配偶蕭洪好於105年1月17日死亡(見板司調字卷第164頁),繼承人同上,原告起訴時已列蕭光哲、蕭妤芳為被告。

⒋吳蕭勸於起訴前之78年6月17日死亡(見板司調字卷第168

頁),繼承人為子女吳土生、吳水木、吳水土(已歿)、周吳惜、周吳雪、吳梅、吳明珠(見板司調字卷第171頁至第182頁)(配偶吳石墻已死亡,子女蕭金寶經收養無繼承權,見板司調字卷第169頁、第183頁),嗣吳土生於起訴前之101年3月2日死亡(見板司調字卷第170頁),繼承人為子女吳伊敏、吳依庭,吳水土於起訴前之101年12月3日死亡(見板司調字卷第174頁),繼承人為吳柏達、吳伊仁、吳伊芸(見板司調字卷第175頁至第178頁),原告起訴時已列吳伊敏、吳依庭、吳水木、吳柏達、吳伊仁、吳伊芸、周吳惜、周吳雪、吳梅、吳明珠為被告。

(二)系爭土地登記名義人蕭金木於起訴前之47年12月22日死亡(見板司調字卷第211頁),繼承人為配偶蕭廖燕,子女蕭萬進、蕭萬居、蕭義桐、李蕭幼、林蕭昭、楊蕭悅(張呂昭枝經收養無繼承權,見板司調字卷第262頁),又配偶蕭廖燕於起訴前之50年5月2日死亡(見板司調字卷第212頁),繼承人同上,嗣後蕭萬進、蕭萬居、蕭義桐、李蕭幼、林蕭昭均於起訴前死亡,原告起訴時已列楊蕭悅為被告,茲就繼承情形分述如下:⒈蕭萬進於起訴前之81年4月6日死亡(見板司調字卷第213頁

),配偶蕭黃連香於93年12月4日死亡(見板司調字卷第214頁),繼承人為子女蕭秋波、蕭秋雄(已歿)、蕭秋平、蕭菊、蕭滿、蕭玉環、陳蕭幼(已歿)(見板司調字卷第215頁至第221頁),嗣陳蕭幼於起訴前之111年11月7日死亡,(見板司調字卷第221頁),繼承人為陳俊吉、陳瑞錦、陳小玉、陳月鳳(見板司調字卷第222頁至第226頁),原告起訴時已列蕭秋波、蕭秋雄、蕭秋平、蕭菊、蕭滿、蕭玉環、陳俊吉、陳瑞錦、陳小玉、陳月鳳為被告,嗣蕭秋雄於起訴後之114年4月1日死亡,繼承人為李光彩、蕭家豪、蕭雅玲(見訴字卷一第415頁至第421頁),原告並具狀聲明李光彩、蕭家豪、蕭雅玲承受訴訟(見訴字卷一第431頁)⒉蕭萬居於起訴前經判決於35年10月15日死亡,繼承人為父母蕭金木、蕭廖燕(見板司調字卷第228頁)。

⒊蕭義桐(原名蕭萬發)於起訴前死亡(見板司調字卷第2 3

3頁),繼承人為配偶楊慧綺、蕭聰海(已歿)、蕭杰森(已歿)、蕭聰源、蕭家宏、蕭憲紘、蕭美淳、蕭美珠(見板司調字卷第233頁至第245頁),嗣蕭聰海於起訴前之111年3月27日死亡(見板司調字卷第233頁),繼承人為楊慧綺,蕭杰森於起訴前之107年10月7日死亡(見板司調字卷第237頁),繼承人為蕭莉婷(見板司調字卷第238頁至第239頁),原告起訴時已列楊慧綺、蕭莉婷、蕭聰源、蕭家宏、蕭憲紘、蕭美淳、蕭美珠為被告。

⒋李蕭幼於起訴前之47年9月3日死亡(見板司調字卷第247頁

),配偶李廟星於87年3月30日死亡(見板司調字卷第249頁),繼承人為子女李清松、李清軒、張李秋梅、劉李美荇(李清標、李清溪已歿,查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見板司調字卷第247頁)(李琴、高好樣經收養無繼承權,見板司調字卷第247頁、第255頁至第256頁)(見板司調字卷第247頁至第256頁),原告起訴時已列李清松、李清軒、張李秋梅、劉李美荇為被告。

⒌林蕭昭於起訴前之70年6月3日死亡(見板司調字卷第257頁

),配偶林廷堯於起訴前之88年9月28日死亡(見板司調字卷第258頁),其繼承人為子女林瑞銓、林瑞堂、林雪嬌(見板司調字卷第259頁至第261頁),原告起訴時已列林瑞銓、林瑞堂、林雪嬌為被告。

(三)系爭土地登記名義人蕭藤於起訴前之56年5月28日死亡(見板司調字卷第285頁),配偶蕭周鴦於起訴前之81年11月2日死亡(見板司調字卷第286頁),繼承人為子女蕭清榮、蕭春明、陳蕭愛卿、陳蕭緞(蕭兩宜、蕭天來、蕭寶玉、廖蕭寶珠、蕭春子、蕭清子、蕭雪子均早於蕭藤死亡或經收養,無繼承權,見板司調字卷第285頁、第287頁、第293頁、第299頁至第301頁),嗣後蕭清榮、蕭春明、陳蕭愛卿、陳蕭緞均於起訴前死亡,茲分述如下:⒈蕭清榮於起訴前之83年8月22日死亡(見板司調字卷第289

頁),配偶蕭李彩蓮於起訴前之95年11月30日死亡(見板司調字卷第290頁),其繼承人為子女蕭麗芬、蕭仁和、蕭仁傑(見板司調字卷第290頁至第292頁),原告起訴時已列蕭麗芬、蕭仁和、蕭仁傑為被告。

⒉蕭春明於起訴前之91年3月15日死亡(見板司調字卷第299

頁),其繼承人為配偶黃麗紅、子女蕭仁豪、蕭仁祥、(見板司調字卷第295頁至第297頁),原告起訴時已列黃麗紅、蕭仁豪、蕭仁祥為被告。⒊陳蕭愛卿於起訴前之110年9月29日死亡(見板司調字卷第3

03頁),配偶陳秋濱於111年9月22日死亡(見板司調字卷第304頁),其繼承人為子女陳小萍、陳義勳(見板司調字卷第303頁至第305頁),原告起訴時已列陳小萍為被告,嗣後因陳義勳於起訴前之102年8月9日死亡,追加繼承人陳宜霖、陳沛亭為被告(見訴字卷一第200頁、訴字卷二第289頁至第291頁)⒋陳蕭緞於起訴前之62年4月18日死亡(見板司調字卷第308

頁),配偶陳庚寅於76年3月31日死亡(見板司調字卷第308頁),其繼承人為陳劍峰(已歿)、陳鎮峰、陳淑貞、陳淑娟(見板司調字卷第309頁、第315頁至第316頁),嗣陳劍峰於95年6月10日死亡(見板司調字卷第309頁),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見板司調字卷第329頁),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844號裁定選任詹連財律師為陳劍峰之遺產管理人確定(見板司調字卷第331頁至第335頁),原告起訴時已列詹連財律師即陳劍峰遺產管理人、陳鎮峰、陳淑貞、陳淑娟為被告。

(四)系爭土地登記名義人蕭圳於起訴前之51年10月26日死亡(見板司調字卷第345頁),配偶蕭吳葉於起訴前之41年10月3日死亡(見板司調字卷第345頁),繼承人為子女蕭明輝、蕭明讚、蕭信彥、蕭光銘、蕭秋惠、陳蕭月桃(蕭火樹、蕭榮福、蕭明欽、蕭明旭、陳月華均早於蕭藤死亡或經收養,無繼承權,見板司調字卷第346頁、第353頁、第373頁至第374頁、第385頁),嗣後蕭明輝、蕭明讚、蕭光銘、蕭秋惠、陳蕭月桃均於起訴前死亡,原告起訴時已列蕭信彥為被告(見板司調字卷第363頁),茲就繼承情形分述如下:⒈蕭明輝於起訴前之108年5月27日死亡(見板司調字卷第348

頁),配偶蕭劉玉枝於57年10月15日死亡無繼承權(見板司調字卷第347頁),其繼承人為子女蕭志忠、蕭琳玲、曾蕭翠玲、蕭文玲、蕭美貴(見板司調字卷第349頁至第352頁),原告起訴時已列蕭志忠、蕭琳玲、曾蕭翠玲、蕭文玲、蕭美貴為被告。⒉蕭明讚於起訴前之102年3月30日死亡(見板司調字卷第354

頁),其繼承人為配偶蕭林玉女、子女蕭江河、蕭自強、蕭碧瑩(見板司調字卷第355頁至第365頁),原告起訴時已列蕭林玉女、蕭江河、蕭自強、蕭碧瑩為被告。

⒊蕭光銘於起訴前之85年10月21日死亡(見板司調字卷第365頁),繼承人為兄弟姐妹蕭明輝、蕭明讚、蕭秋惠。

⒋蕭秋惠於起訴前之91年10月27日死亡(見板司調字卷第367

頁),配偶鄭榮治已死亡無繼承權,其繼承人為子女鄭仲鈞、鄭珺欣、鄭若伶、鄭若彤(見板司調字卷第368頁至第371頁),嗣鄭仲鈞於99年8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李滋玉(韓國籍)、鄭珺欣(原名鄭心媛)、鄭若伶(見板司調字卷第395頁),原告起訴時已列李滋玉、鄭珺欣、鄭若伶、鄭若彤為被告。

⒌陳蕭月桃於起訴前之74年5月24日死亡(見板司調字卷第37

5頁、第376頁),配偶陳烶隆於103年7月27日死亡(見板司調字卷第376頁),其繼承人為子女陳柏蒼、陳秀美、陳秀京、陳秀紅、陳秀碧(陳秀碧為陳烶隆與前配偶之子女)(見板司調字卷第377頁至第380頁、第383頁),原告起訴時已列陳柏蒼、陳秀美、陳秀京、陳秀紅、陳秀碧為被告。嗣陳秀碧於起訴後之113年10月25日死亡(見訴字卷一第363頁),繼承人為配偶李際順、子女李經晶、李經瑩、李經惟、李經驊(見訴字卷一第363頁至第371頁),經原告聲明承受訴訟(見訴字卷一第343頁)。

(五)系爭411地號土地登記名義人賴憲正於起訴後之112年11月30日死亡(見訴字卷二第423頁),繼承人為黃薰樂(見訴字卷二第393頁),其餘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見訴字卷二第387頁至第423頁),原告聲明黃薰樂承受訴訟(見訴字卷一第200頁)。

(六)賴憲正系爭401地號土地持分於114年1月23日以拍賣為原因移轉予被告林于婷,原告追加被告林于婷為被告(見訴字卷三第40頁)。

(七)被告王祐淳於起訴後之113年6月5日將系爭土地共有部分移轉予林冠宇,原告撤回對王祐淳之訴訟,並追加林冠宇為被告(見訴字卷一第199頁至第200頁)。

(八)被告陳蕭鳳於114年4月27日死亡,繼承人為陳明煌、陳美玉、陳美伶,並已辦妥繼承登記,原告聲明承受訴訟(見訴字卷三第40頁)。

(九)上開撤回、追加及承受訴訟,均於法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蕭遊、許乃中(蕭有才遺產管理人)、蕭秋菊、蕭進富、蕭清煌、李碧照、蕭萬枝、蕭萬清、蕭閎仁、蕭証文、張林傳、江張惠美、蕭添旺、蕭添秋、蕭美真、周麗峯、周志成、周志民、蕭方芙蓉、蕭定國、蕭碩辰、蕭清耀、蕭文寧、許曉菁、張敏秀、黃信儒、蕭凌秀、蕭兆鵬、蕭兆仁、蕭兆祥、蕭美玲、蕭陳金盆、蕭兆文、蕭瑤、蕭能通、蕭嬌、蕭鑾櫻、蕭陳阿好、蕭金椿、蕭銘仁、温蕭盆、蕭定貴、奇逸建設有限公司、黃偉嘉、黃千祐、蕭宜榛、蕭亦蕙、尹惠萍、劉昱呈、黃暐馨、蕭宏達、蕭宇芬、蕭孟義、蕭揚玳、蕭阿純、蕭莉津、蕭秀月、蕭世賢、蕭菁玫、蕭媺娟、蕭光哲、蕭妤芳、吳伊敏、吳依庭、吳水木、吳柏達、吳伊芸、吳伊仁、周吳惜、周吳雪、吳梅、吳明珠、蕭秋波、蕭秋平、蕭滿、蕭玉環、陳俊吉、陳瑞錦、陳小玉、陳月鳳、楊慧綺、蕭莉婷、蕭聰源、蕭家宏、蕭憲紘、蕭美淳、蕭美珠、李清松、李清軒、張李秋梅、劉李美荇、林瑞詮、林瑞堂、林雪嬌、楊蕭悅、蕭仁和、蕭仁傑、蕭麗芬、黃麗紅、蕭仁豪、陳小萍、詹連財律師(即陳劍峰之遺產管理人)、陳鎮峰、陳淑貞、陳淑娟、蕭志忠、蕭琳玲、曾蕭翠玲、蕭文玲、蕭美貴、蕭林玉女、蕭江河、蕭自強、蕭碧瑩、蕭信彥、李滋玉、鄭珺欣、鄭若伶、鄭若彤、陳柏蒼、陳秀美、陳秀京、陳秀紅、孫羿儒、蕭聿翔、蕭汘羚、陳宜霖、陳沛亭、林冠宇、黃薰樂、李際順、李經晶、李經瑩、李經惟、李經驊、李光彩、蕭雅玲、蕭家豪、陳明煌、陳美玉、陳美伶經合法通知,皆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同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及上開規定,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112年6月12日受贈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92分之1,並於同年6月20日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兩造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應有部分如附表一、二權利範圍欄所示。爰依民法第823條規定請求共有物分割。經查,系爭401地號、411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649.25平方公尺、505.69平方公尺,然土地之全體共有人達135人,如採原物分割則各共有人所分配之面積顯然過小,且喪失土地使用價值及經濟利益,且兩造就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及金錢補償均無法達成共識,應認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以變價後價金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為適當,爰依民法第824條規定請求變價分割。次查,共有人蕭金連、蕭金木、蕭藤、蕭圳均已亡故,而其繼承人等迄未辦理繼承登記,爰依民法第759條規定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如訴之聲明一至五項。

(二)系爭401地號土地上有地上建物建號2723、3723、4860、4946。其中4860、4946號建物登記原因均為未登記建物查封,建物門牌欄均記載「明峯街28巷14號未登記部分」,債務人分別為賴環足及賴憲正。3723建號建物之門牌地址為:「明峯街28巷10號」,所有權人為蕭陳阿好、蕭金椿、蕭銘仁,權利範圍各為1/3,目前出租第三人當倉庫使用。上開建物占用系爭401地號土地之法律原因不明。

(三)系爭411地號土地上目前有「明峯街28巷2號」出租為里長辨公室使用、「明峯街28巷6號」出租作為倉庫使用、「明峯街28巷12號」出租予第三人使用、「明峯街28巷16號」由蕭家使用。上開4間建物皆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占用系爭411地號土地之法律原因不明。

(四)聲明:⒈被告蕭宏達、蕭宇芬、蕭孟義、蕭揚玳、蕭阿純、蕭莉津

、蕭秀月、蕭世賢、蕭菁玫、蕭媺娟、蕭光哲、蕭妤芳、吳伊敏、吳依庭、吳水木、吳柏達、吳伊芸、吳伊仁、周吳惜、周吳雪、吳梅、吳明珠、孫羿儒、蕭聿翃、蕭汗羚應就被繼承人蕭金連(蓮)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地號、面積、應有部分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⒉被告蕭秋波、李光彩、蕭雅玲、蕭家豪、蕭秋平、蕭菊、

蕭滿、蕭玉環、陳俊吉、陳瑞錦、陳小玉、陳月鳳、楊慧綺、蕭莉婷、蕭聰源、蕭家宏、蕭憲紘、蕭美淳、蕭美珠、李清松、李清軒、張李秋梅、劉李美荇、林瑞詮、林瑞堂、林雪嬌、楊蕭悅應就被繼承人蕭金木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地號、面積、應有部分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⒊被告蕭仁和、蕭仁傑、蕭麗芬、黃麗紅、蕭仁豪、蕭仁祥

、陳小萍、詹連財律師即陳劍峰之遺產管理人、陳鎮峰、陳淑貞、陳淑娟、陳宜霖、陳沛亭應就被繼承人蕭藤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地號、面積、應有部分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⒋被告蕭志忠、蕭琳玲、曾蕭翠玲、蕭文玲、蕭美貴、蕭林

玉女、蕭江河、蕭自強、蕭碧瑩、蕭信彥、李滋玉、鄭珺欣、鄭若伶、鄭若彤、陳柏蒼、陳秀美、陳秀京、陳秀紅、李際順、李經晶、李經瑩、李經惟、李經驊應就被繼承人蕭圳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地號、面積、應有部分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⒌被告黃薰樂應就被繼承人賴憲正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地號、面積、應有部分之土地,應辦理繼承登記。

⒍兩造共有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

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詹連財律師即陳劍峰遺產管理人則以(見訴字卷一第45頁):同意變價分割

(二)被告蕭清耀抗辯(見訴字卷一第94頁至第95頁):明峯街28巷2、4、6、8、12、14號是我們老家,現在出租給他人做倉庫,沒有辦理保存登記。希望可以跟原告討論購買。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被告黃生良抗辯(見訴字卷一第94頁至第95頁、第184頁、第315頁):以市價購買系爭土地,分割怕會失去權利。被告黃生良及其子女皆有持分。希望可以購買原告持分。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被告周志成抗辯(見訴字卷一第184頁):不同意變價分割。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五)被告温蕭盆陳稱(見訴字卷一第184頁):無意見。

(六)被告蕭菊陳稱(見訴字卷一第184頁、第315頁):無意見。

(七)被告蕭添旺、蕭添來、蕭添福、蕭添秋抗辯(見訴字卷一第314頁):考慮一下再表示意見。

(八)被告尹惠萍陳稱(見訴字卷一第314頁):無意見。

(九)被告蕭仁祥抗辯(見訴字卷一第483頁):無意見。

(十)被告林于婷抗辯(見訴字卷三第181頁):目前請求分割的土地有上好幾棟合法有權狀的建物,變價分割對被告林于婷會有極大影響。請求原物分割,就基地部分分割予被告林于婷。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十)其餘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送達通知,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又按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惟於訴訟中,請求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對其繼承人及其餘共有人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亦與民法第759條之旨趣無違(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裁判要旨、最高法院70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定㈡意旨可參)。

查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蕭金連(蓮)、蕭金木、蕭藤、蕭圳之繼承人尚未辦理登記(詳如前述),故原告於本件訴請渠等之繼承人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以利進行分割一節,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賴憲正之繼承人黃薰樂業已辦理繼承登記(見訴字卷三第121頁),原告已無聲請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自應予駁回。

(二)又按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本件兩造就系爭土地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佐證具有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而查系爭土地使用分區屬土城都市計畫之第二種住宅區,非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所定義之耕地,無該條例規定之分割限制,亦無土地法第31條最小面積分割限制,有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新北市政府函在卷可考(見訴字卷一第389頁至第390頁、第393頁),故系爭土地亦查無法令規定不得分割或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則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於法即屬有據。

(三)次按民法第824條第1、2項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準此,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原則上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分配如有事實或法律上之困難,以致不能依應有部分為分配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其餘共有人則受原物分配者之金錢補償;或將原物之一部分分配予各共有人,其餘部分則變賣後將其價金依共有部分之價值比例妥為分配;或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且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惟仍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為適當公平之分割。查系爭土地面積分別為649.25平方公尺、505.69平方公尺,然共有人多達百餘人,如採原物分割,系爭土地將極度細分,各共有人實難以就分得之原物為處分轉讓以外之其他實際使用收益,顯難認合乎經濟效益,亦不符民法第824條共有物分割方法之立法意旨,是系爭土地如能透過市場自由競爭之方式變價,以期整體處分或利用,使系爭土地之市場價值極大化,共有人亦可採取參與拍賣或於拍定後行使優先承買權等方式主張權利,對於兩造而言,未必不利,並顯優於將系爭土地過度細分,且共有人數眾多並持分細索之共有物。且以變價之方式分割,能使各共有人能經由執行法院公開拍賣並為價金分配之單純且公平、迅速之方式獲取價金分配,應較合於多數共有人之意願。職是,本院綜合考量上情,兼顧各共有人之利益與實質公平等一切情狀,認應以將系爭土地均予以變價分割,由共有人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較為適當公允。

(四)綜上,原告請求被告蕭宏達、蕭宇芬、蕭孟義、蕭揚玳、蕭阿純、蕭莉津、蕭秀月、蕭世賢、蕭菁玫、蕭媺娟、蕭光哲、蕭妤芳、吳伊敏、吳依庭、吳水木、吳柏達、吳伊芸、吳伊仁、周吳惜、周吳雪、吳梅、吳明珠、孫羿儒、蕭聿翃、蕭汗羚應就被繼承人蕭金連(蓮)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地號、面積、應有部分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被告蕭秋波、李光彩、蕭雅玲、蕭家豪、蕭秋平、蕭菊、蕭滿、蕭玉環、陳俊吉、陳瑞錦、陳小玉、陳月鳳、楊慧綺、蕭莉婷、蕭聰源、蕭家宏、蕭憲紘、蕭美淳、蕭美珠、李清松、李清軒、張李秋梅、劉李美荇、林瑞詮、林瑞堂、林雪嬌、楊蕭悅應就被繼承人蕭金木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地號、面積、應有部分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被告蕭仁和、蕭仁傑、蕭麗芬、黃麗紅、蕭仁豪、蕭仁祥、陳小萍、詹連財律師即陳劍峰之遺產管理人、陳鎮峰、陳淑貞、陳淑娟、陳宜霖、陳沛亭應就被繼承人蕭藤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地號、面積、應有部分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被告蕭志忠、蕭琳玲、曾蕭翠玲、蕭文玲、蕭美貴、蕭林玉女、蕭江河、蕭自強、蕭碧瑩、蕭信彥、李滋玉、鄭珺欣、鄭若伶、鄭若彤、陳柏蒼、陳秀美、陳秀京、陳秀紅、李際順、李經晶、李經瑩、李經惟、李經驊應就被繼承人蕭圳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地號、面積、應有部分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請求分割系爭土地,均為有理由。本院審酌上情,認以將系爭土地予以變賣,所得價金分別按如附表一、二所示各共有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予各共有人之方式為分割,符合各共有人之最大利益,爰判決如主文所示。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按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時,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賴憲正(現已辦妥繼承登記為被告黃薰樂)將其所有系爭411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開抵押權人業經本院告知訴訟(見訴字卷一第218-1頁),惟未聲明參加訴訟,亦未到場表示意見,揆諸前揭規定,前開抵押權僅得轉載於賴憲正(現已辦妥繼承登記為被告黃薰樂)所分得之部分,附此敘明。

四、至被告林于婷於本院辯論終結後聲請再開辯論及調查證據等情,惟如前述,系爭土地共有人多達百餘人,以原物分割實難衡平,且對系爭土地使用亦屬不便,自難准予所請。故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而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分割方法,應由法院裁量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關於訴訟費用負擔,爰依前開規定,命兩造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董怡彤附表一: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649.25平方公尺 編號 姓名 登記次序 應有部分比例 1 蕭遊 3 72/432 2 許乃中(蕭有才遺產管理人) 14 9/432 3 蕭秋菊 18 18/432 4 蕭進富 25 6/432 5 蕭清煌 27 24/864 6 李碧照 28 18/432 7 蕭萬枝 32 6/432 8 蕭萬清 33 6/432 9 蕭閎仁 35 3/432 10 蕭証文 36 3/432 11 張林傳 38 3/576 12 江張惠美 40 9/1152 13 蕭添旺 42 1/96 14 蕭添來 43 1/96 15 蕭添福 44 1/96 16 蕭添秋 45 1/96 17 蕭美真 47 6/432 18 周麗峯 49 9/3456 19 周志成 52 9/3456 20 周志民 54 9/3456 21 蕭方芙蓉 57 3/576 22 蕭定國 58 24/1728 23 蕭碩辰 59 24/1728 24 蕭清耀 61 1/216 25 蕭文寧 62 1/216 26 許曉菁 63 9/3456 27 張敏秀 70 3/1152 28 黃信儒 71 8/432 29 黃生良 73 4/108 30 蕭凌秀 74 公同共有16/432 31 蕭兆鵬 75 32 蕭兆仁 76 33 蕭兆祥 77 34 蕭美玲 78 35 蕭陳金盆 79 36 蕭兆文 80 37 蕭瑤 82 38 蕭能通 83 39 陳明煌 115 40 陳美玉 116 41 陳美伶 117 42 蕭嬌 85 43 蕭鑾櫻 86 44 黃暐馨 108 45 蕭陳阿好 87 1/72 46 蕭金椿 88 1/72 47 蕭銘仁 89 1/72 48 温蕭盆 93 2/81 49 蕭定貴 94 1/81 50 奇逸建設有限公司 95 36/3456 51 黃偉嘉 96 84/864 52 黃千祐 97 84/864 53 蕭宜榛 98 1/432 54 蕭亦蕙 99 1/432 55 尹惠萍 100 9/1728 56 劉昱呈 104 1/960 57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一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09 1/192 58 林冠宇 110 9/960 59 林于婷 113 12/432 60 蕭宏達 5(共有人蕭金連(蓮)) 公同共有16/432 61 蕭宇芬 62 蕭孟義 63 蕭揚玳 64 蕭阿純 65 蕭莉津 66 蕭秀月 67 蕭世賢 68 蕭菁玫 69 蕭媺娟 70 蕭光哲 71 蕭妤芳 72 吳伊敏 73 吳依庭 74 吳水木 75 吳柏達 76 吳伊芸 77 吳伊仁 78 周吳惜 79 周吳雪 80 吳梅 81 吳明珠 82 孫羿儒 83 蕭聿翃 84 蕭汘羚 85 蕭秋波 7(共有人蕭金木) 公同共有8/432 86 李光彩 87 蕭雅玲 88 蕭家豪 89 蕭秋平 90 蕭菊 91 蕭滿 92 蕭玉環 93 陳俊吉 94 陳瑞錦 95 陳小玉 96 陳月鳳 97 楊慧綺 98 蕭莉婷 99 蕭聰源 100 蕭家宏 101 蕭憲紘 102 蕭美淳 103 蕭美珠 104 李清松 105 李清軒 106 張李秋梅 107 劉李美荇 108 林瑞詮 109 林瑞堂 110 林雪嬌 111 楊蕭悅 112 蕭仁和 9(共有人蕭藤) 公同共有8/432 113 蕭仁傑 114 蕭麗芬 115 黃麗紅 116 蕭仁豪 117 蕭仁祥 118 陳小萍 119 詹連財律師 (即陳劍峰之遺產管理人) 120 陳鎮峰 121 陳淑貞 122 陳淑娟 123 陳宜霖 124 陳沛亭 125 蕭志忠 10(共有人蕭圳) 公同共有8/432 126 蕭琳玲 127 曾蕭翠玲 128 蕭文玲 129 蕭美貴 130 蕭林玉女 131 蕭江河 132 蕭自強 133 蕭碧瑩 134 蕭信彥 135 李滋玉 136 鄭珺欣 137 鄭若伶 138 鄭若彤 139 陳柏蒼 140 陳秀美 141 陳秀京 142 陳秀紅 143 李際順 144 李經晶 145 李經瑩 146 李經惟 147 李經驊附表二:土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505.69平方公尺 編號 姓名 登記次序 應有部分比例 1 蕭遊 3 72/432 2 許乃中(蕭有才遺產管理人) 14 9/432 3 蕭秋菊 18 18/432 4 蕭進富 25 6/432 5 蕭清煌 27 24/864 6 李碧照 28 18/432 7 蕭萬枝 32 6/432 8 蕭萬清 33 6/432 9 蕭閎仁 35 3/432 10 蕭証文 36 3/432 11 張林傳 38 3/576 12 江張惠美 40 9/1152 13 蕭添旺 42 1/96 14 蕭添來 43 1/96 15 蕭添福 44 1/96 16 蕭添秋 45 1/96 17 蕭美真 47 6/432 18 周麗峯 49 9/3456 19 周志成 52 9/3456 20 周志民 54 9/3456 21 蕭方芙蓉 56 3/576 22 蕭定國 57 24/1728 23 蕭碩辰 58 24/1728 24 蕭清耀 60 1/216 25 蕭文寧 61 1/216 26 許曉菁 62 9/3456 27 張敏秀 69 3/1152 28 黃信儒 70 8/432 29 黃生良 71 4/108 30 蕭凌秀 72 公同共有16/432 31 蕭兆鵬 73 32 蕭兆仁 74 33 蕭兆祥 75 34 蕭美玲 76 35 蕭陳金盆 77 36 蕭兆文 78 37 蕭瑤 80 38 蕭能通 81 39 陳明煌 110 40 陳美玉 111 41 陳美伶 112 42 蕭嬌 83 43 蕭鑾櫻 84 44 黃暐馨 106 45 蕭陳阿好 85 1/72 46 蕭金椿 86 1/72 47 蕭銘仁 87 1/72 48 温蕭盆 91 2/81 49 蕭定貴 92 1/81 50 奇逸建設有限公司 93 36/3456 51 黃偉嘉 94 84/864 52 黃千祐 95 84/864 53 蕭宜榛 96 1/432 54 蕭亦蕙 97 1/432 55 尹惠萍 98 9/1728 56 劉昱呈 102 1/960 57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一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07 1/192 58 林冠宇 108 9/960 59 黃薰樂 109 12/432 60 蕭宏達 5(共有人蕭金連(蓮)) 公同共有16/432 61 蕭宇芬 62 蕭孟義 63 蕭揚玳 64 蕭阿純 65 蕭莉津 66 蕭秀月 67 蕭世賢 68 蕭菁玫 69 蕭媺娟 70 蕭光哲 71 蕭妤芳 72 吳伊敏 73 吳依庭 74 吳水木 75 吳柏達 76 吳伊芸 77 吳伊仁 78 周吳惜 79 周吳雪 80 吳梅 81 吳明珠 82 孫羿儒 83 蕭聿翃 84 蕭汘羚 85 蕭秋波 7(共有人蕭金木) 公同共有8/432 86 李光彩 87 蕭雅玲 88 蕭家豪 89 蕭秋平 90 蕭菊 91 蕭滿 92 蕭玉環 93 陳俊吉 94 陳瑞錦 95 陳小玉 96 陳月鳳 97 楊慧綺 98 蕭莉婷 99 蕭聰源 100 蕭家宏 101 蕭憲紘 102 蕭美淳 103 蕭美珠 104 李清松 105 李清軒 106 張李秋梅 107 劉李美荇 108 林瑞詮 109 林瑞堂 110 林雪嬌 111 楊蕭悅 112 蕭仁和 9(共有人蕭藤) 公同共有8/432 113 蕭仁傑 114 蕭麗芬 115 黃麗紅 116 蕭仁豪 117 蕭仁祥 118 陳小萍 119 詹連財律師 (即陳劍峰之遺產管理人) 120 陳鎮峰 121 陳淑貞 122 陳淑娟 123 陳宜霖 124 陳沛亭 125 蕭志忠 10(共有人蕭圳) 公同共有8/432 126 蕭琳玲 127 曾蕭翠玲 128 蕭文玲 129 蕭美貴 130 蕭林玉女 131 蕭江河 132 蕭自強 133 蕭碧瑩 134 蕭信彥 135 李滋玉 136 鄭珺欣 137 鄭若伶 138 鄭若彤 139 陳柏蒼 140 陳秀美 141 陳秀京 142 陳秀紅 143 李際順 144 李經晶 145 李經瑩 146 李經惟 147 李經驊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