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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0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01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于心俞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丞石建築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彭智祺被 告 鄭鵬華(即鄭王月桂之繼承人)

鄭鵬煌(即鄭王月桂之繼承人)

鄭華美(即鄭王月桂之繼承人)

鄭美子(即鄭王月桂之繼承人)

鄭美玲(即鄭王月桂之繼承人)

鄭阿英(即鄭王月桂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2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1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係請求原判決全部廢棄,則本件上訴利益即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