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025號上 訴 人 賀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發被 上 訴人 蘇彩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1萬2,742元。是上訴人上訴所得之利益為111萬2,7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9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