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066號原 告 徐淑真訴訟代理人 吳孟栩助理
鄭信煌律師被 告 余永泰
尤焜賢黃澄汶邱明雄鄭銘奕鄭銘宏王義江高王滿蘇和樑蘇河琳蘇明人蘇洺緗
蘇金梅蘇梅紅蘇梅鈴王貴淋王貴銘王貴卿
王建清王建杉王中興
陳碧純余煌超葉照賢葉照宗王秋蓉陳思存鄭嵐云鄧郁諺
王美文王信雄追加 被告 王妤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1共有人姓名欄關於「王建彬」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建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品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