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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122號原 告 姜昆航訴訟代理人 簡剛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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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更正為「郭嘉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裁判日期:2024-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