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42號原 告 許尚文訴訟代理人 顏正豪律師被 告 今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兼法定代理人 徐寬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一、主文欄第三項關於「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8%,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三、訴訟費用由被告今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8%、被告徐寬生負擔90%,餘由原告負擔。」。
二、「貳、實體方面: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之記載,應更正為「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但書』。」。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葛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