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44號上 訴 人 陳麗婷被 上訴人 蔡振豐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244號減少價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