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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2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67號上 訴 人 林保豐被 上訴人 劉志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393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3,236元,並經確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833,2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4-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