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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2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67號上 訴 人 林保豐被 上訴人 劉志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12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並有本院114年3月26日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2紙等存卷足憑,揆諸上開說明,所為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