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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3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329號上 訴 人 觀境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婉毓被 上訴人 美商齊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David Ghaemi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5,516元(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22萬2,894元) 1 利息 250萬元 113年3月2日 113年7月10日 (131/365) 5% 4萬4,863.01元 2 利息 5萬4,192元 113年3月1日 113年7月10日 (132/365) 5% 979.91元 3 利息 4萬125元 113年3月26日 113年7月10日 (107/365) 5% 588.13元 4 利息 30萬2,178元 113年4月16日 113年7月10日 (86/365) 5% 3,559.91元 5 利息 21萬750元 113年5月5日 113年7月10日 (67/365) 5% 1,934.28元 6 利息 11萬5,649元 113年5月28日 113年7月10日 (44/365) 5% 697.06元 小計 5萬2,622.3元 合計 327萬5,516元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