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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3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357號上 訴 人 丁煜書被 上訴 人 林東照即兆申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57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萬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其上訴日為114年8月11日,依最高法院92年第1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如起訴、上訴】時之法律規定為準,故適用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8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5-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