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378號原 告 游秉璋訴訟代理人 吳秀瓊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國勝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簡易庭於民國113年6月28日以113年度板簡字第1490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500萬元,復未經抗告而確定,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