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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3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379號原 告 黃健華被 告 柳慧琪上列原告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5,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裁判日期:2024-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