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38號原 告 劉佩真被 告 久泰逸品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函衿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律師複 代理人 陳鵬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權會決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蔡涵衿」之記載,應更正為「蔡函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