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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3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398號上 訴 人 汪洪碧麗被上訴人 王嘉羅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98號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4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2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