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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4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460號原 告 陳加發上列原告與被告紀淑敏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預納鑑定費用新臺幣28萬元,並將繳費收據影本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之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者,如分割共有物之測量費、鑑定費,或當事人在監之提解費等,當事人不繳納,致訴訟無從進行者是,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9點第4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修復新北市○○區○○街000號4樓房屋之水管破裂及新北市○○區○○街000號4樓室內全部修繕不漏水、滴水、滲水,並賠償家具損壞及自112年6月至水管修好為止之每月租金2萬元,共計49萬5,000元,惟兩造就漏水原因及修繕費用之評估無法達成合意,故本院認為本件仍有藉由專業人士進行漏水原因鑑定及修繕費用評估之情形,是本件自有委託專業鑑定機關鑑定之必要。

三、又兩造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已同意由本院囑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下稱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漏水原因及修繕費用,經該會函覆鑑定費用為新臺幣28萬元,確需由當事人預納,然原告經該會通知預納鑑定費用後迄未繳納,致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無法進行鑑定,使本件訴訟程序無從進行,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向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預納鑑定費(所預納之鑑定費用日後則依兩造勝敗比例負擔之;如何繳納及鑑定費用是否變更,則請逕向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聯絡<00-00000000轉17>詢問),並將收據正本陳報本院,特此裁定。

四、倘若原告逾期未繳納,本院將另行裁定命被告繳納鑑定費用,被告若逾期亦未繳納,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即視為撤回其訴,附此說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5-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