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509號原 告 全恒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弘奕訴訟代理人 陳才加律師複代理人 林君達律師
李昊沅律師被 告 吳子揚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複代理人 許富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全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全恒建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