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526號上 訴 人 鄭嘉嫺被上訴人 陳媛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5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52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9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12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二審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