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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6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634號上 訴 人 鄭芷函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佳真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6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裁判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