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635號上 訴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安定訴訟代理人 林昀霆被 上訴人 郭慈瑀訴訟代理人 楊智全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萬5,73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8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按被上訴人數提出上訴理由狀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45萬元 1 利息 45萬元 94年7月9日 110年7月19日 (16+11/365) 20% 144萬2,712.33元 2 利息 45萬元 110年7月20日 113年12月3日 (3+137/365) 16% 24萬3,024.66元 小計 168萬5,736.99元 合計 213萬5,7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