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6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657號聲 請 人 郭開榮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電王堂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郭開榮於本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三六五七號損害賠償等事件,為相對人電王堂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曾於民國108年間對第三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資產管理公司)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人雖於109年5月8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109年度司字第2號裁定解除聲請人之臨時管理人職務,然聲請人當時係因為身體因素而聲請解除,而聲請人為相對人最後經法院選任之臨時管理人,亦曾是相對人之監察人,更是股東中對於案情最為熟悉,對於保全相對人之資產及股東投資有絕對利害關係,而聲請人現身體尚可,頭腦還清晰,故請求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相對人與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菘凱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657號(下稱系爭案件)受理,相對人於系爭案件主張菘凱公司在高雄地院107年度司執字第69340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因未依約善盡保管責任,導致相對人放置於菘凱公司之機器設備遭錯誤執行查封,致相對人受有損失,而請求菘凱公司賠償等語,經核相對人原董事長王榮毅前對相對人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經高雄地院101年度訴字第1860號判決確認該董事委任關係自98年9月7日起不存在,嗣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38號判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90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上訴確定,有前開判決及裁定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3頁至第181頁),而其餘董監事經高雄市政府限期於102年3月19日前改選完成變更登記,因逾期未辦理而當然解任;聲請人曾經高雄地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27號選任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後經高雄地院以109年度司字第2號裁定解除該臨時管理人事務等情,亦有相對人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公司變更登記表、高雄地院前開裁定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7頁至第120頁),堪認相對人現確無法定代理人行代理權,故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於系爭案件中選任特別代理人,應予准許。本院審酌聲請人前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且於相對人就系爭執行事件提起第三人異議事件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選任為特別代理人,有該院111年度抗字第103號裁定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41頁至第143頁),依其對系爭執行事件之瞭解程度,應可確保相對人於系爭案件之權益,並無不合適之情形,爰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於系爭案件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