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7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馮悅治

蘇邱明珠王槐珍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柯雅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0,850元(見本院卷第21至2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1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郁君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裁判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