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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7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768號原 告 李佳蓉訴訟代理人 陳泳儐律師複代理人 吳典蓉律師被 告 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振宇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5年7月20日下午4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15年7月18日下午4時宣判,惟該日為假日,而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事由,為免再開辯論程序繁複並節省司法資源,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等
裁判日期:202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