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7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游勝義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游銘鈿
游辰億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法定代理人 游林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