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800號反 訴 原告 邱采諄訴訟代理人 王仁炫律師
吳思賢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庹宗瑜等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1,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