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828號原 告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訴訟代理人 簡彧川
賴志凱律師被 告 孫立賢
孫智慧孫智明孫雅敏孫佳莉林美淑林美純林瑞雲林瑞娟
林瑞卿林文玉
林鼎盛
劉靜美孫佩茹
孫玉綺孫立緯
孫重銘孫伯坤
吳錫廷張桓榮張至栗
張菁菁張雅惠
孫弘昇
張晟鑫被 告 新北市管理者: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鄭立輝訴訟代理人 蘇得鳴律師被 告 林姿玗
江怡貞被 告 曹桂芳
鄭明珍
陳錦河陳炳彰陳美雪陳美淑陳美伶林建君黃芳儀孫素卿孫金蟬孫逸青孫金枝
孫玉梅孫慧敏孫弘仁
孫立權易秀絹
孫林惠美(即孫睿誠之繼承人)
孫智珊(即孫睿誠之繼承人)
孫智珏(即孫睿誠之繼承人)
孫智珣(即孫睿誠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