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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8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828號聲明人即原 告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訴訟代理人 簡彧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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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智珊(即孫睿誠之繼承人)

孫智珏(即孫睿誠之繼承人)

孫智珣(即孫睿誠之繼承人)上列聲明人因本件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孫立賢為被告黃芳儀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者,訴訟程序在新受託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亦為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

1、2項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黃芳儀以信託為原因,登記為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之共有人,嗣於114年7月24日黃芳儀塗銷信託登記,登記為被告孫立賢所有,有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可稽,原告為免訴訟延滯,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由原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命孫立賢為被告黃芳儀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