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3853號原 告 陳科維訴訟代理人 孫寅律師被 告 康立忻訴訟代理人 盧美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086,47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主張略以:
㈠兩造原為同居之男女朋友,雙方前因爭執已分手。被告喜
好投資股票等金融商品,並常以當日沖銷、融資融券等高風險方式買賣金融商品,例如被告曾經將其『晶豪科(股號:3006)』股票質押借款,再以借款購買股票『九齊(股票代號:6494)』;將其『優群(股票代號:3217)』股票質押借款,再以借款購買股票『九齊(股票代號:6494)』;將其『萬海(股票代號:2615)』股票質押借款,再以借款購買股票『宅配通(股票代號:2642)』·····。因為被告買賣金融商品手法風險甚高,其自有資金不足,融資比例過高,一旦股價大幅下跌時常有斷頭風險,因此,被告多次緊急向原告借款去支付股款(如附表一所示),並承諾會歸還,因兩人當時為同居關係之男女朋友,原告不忍其發生證券違約,因此多次同意出借款項,有匯款紀錄可稽。
㈡又被告於112年1月間想要購買一部新車(廠牌:VOLVO,車
號:000-0000),資金不足,復央求原告先借款給她支付購車頭款,故原告於民國112年2月2日、112年2月3日為被告匯款350,000元給車商(如附表一編號12-15),又出借現金100,000元給被告(附表一編號16),後來被告居然連每一期車貸21,028元都無力繳納,原告只好又借款給被告繳納8期車貸(附表一編號32-39),原告均匯款至被告之車貸扣款帳戶。
㈢因被告以高槓桿方式操作股票,因此經常沒錢,有兩次被
告因沒錢繳房租向原告求援,原告於是借款給被告繳納房租(附表一編號8、9)。此外,被告又以各式理由向原告借錢,因此原告於111年5月28日出借50,000元、於111年8月26日出借3,500元、於112年2月2日出借100,000元、於111年4月11日出借3,500元(附表一編號4、7、12、23)㈣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所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於交往期間向原告多次借款,數額均高達數萬元甚至數十萬元,與男女朋友間吃飯看電影之一般消費顯然不同,故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共計2,086,474元。
㈤被告否認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辯稱原告係出於情感上照顧
被告、請求被告原諒家暴行為等原因而贈與金錢,然被告對贈與之事實並未舉證加以證明。茲說明如下:
⒈被告稱原告為照顧被告而於111年9月12日及10月11日各為其繳納房租8,500元,但如果真是為照顧被告,原告理應長期幫被告繳房租而非僅繳二個月,足證這是偶發性借錢給被告繳房租,而非常態。
⒉由元大銀行回函可知原告確實有為被告匯款支付汽車貸款。另由富邦銀行回函可知原告確實有為被告匯款支付購車頭款350,000元。
⒊依第一銀行提供被告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康立忻)自112年2月1日至112年3月31日間之交易紀錄,可發現原告於112年2月23日15:25:16時匯款20,000元至上開帳戶,康和證券公司於同日16:03:39隨即於該帳戶扣款20,000元;原告於112年3月1日09:44:58時匯款25,000元至上開帳戶,康和證券公司於同日10:11:04隨即於該帳戶扣款25,000元 ;原告於112年3月6日13:48:21時匯款35,000元至上開帳戶,康和證券公司於同日14:15:01及14:15:44隨即於該帳戶扣款兩筆合計60,000元。又被告第一銀行帳戶中,原告於111年4月8日匯給被告100,000元,111年4月12日該帳戶即匯出100,000元;原告於111年5月11日匯給被告45,000元,同日該帳戶即匯出37,444元至康和證券;原告於111年5月15日、111年5月28日共匯給被告62,500元,6月5日至6月9日被告即匯出205,000元,足證原告匯款給被告確實是支應其支付股票交割款。
⒋依台新銀行提供之匯款記錄,則可見原告於111年8月10
日分兩筆共匯給被告120,000元(附表一編號5、6),同日該帳戶扣款70,000元。原告於112年3月1日匯給被告35,000(附表一編號19);112年3月6日分2筆各匯給被告100,000元、65,000元(附表一編號20、21),112年3月6日被告帳戶扣款100,000元、65,000元,且扣款註記「晶豪科2」,足證是扣繳股款。原告於112年5月18日匯給被告89,000(附表一編號24);112年5月19日分2筆各匯給被告100,000元、100,000元(附表一編號25、26),112年5月19日被告帳戶扣款300,000元 。原告於112年6月1日匯給被告100,000元、100,000元(附表一編號27、28),112年6月1日被告帳戶扣款200,000元 。原告於112年6月15日匯給被告100,000(附表一編號29);112年6月16日分2筆各匯給被告100,000元、87,750元(附表一編號30、31),112年6月16日被告帳戶扣款286,723元。
亦可證原告匯款給被告確實是支應其股票交易之用。㈥雙方於111年間為男女朋友,情感尚稱融洽,被告因投資股
票失利,臨時無力支付股票交割款、房租、汽車貸款及向原告商借購車頭期款,原告因此同意出借金錢給被告,雙方未簽立書面借據,合於常理。又上開款項金額鉅大,與男女交往飲食玩樂花費顯然有別,且被告提出眾多雙方對話內容中均無原告同意贈與金錢之意思表示,因此並無證據證明雙方為贈與關係。被告另辯稱原告前開匯款是家暴行為之補償云云,然由上開匯款記錄可發現:原告匯款後,康和證券公司或銀行隨即於該帳戶扣款,顯然不是家暴行為的補償。如果原告有意贈與金錢給被告,可以一筆一次贈與,實無必要每次配合券商扣款金額及日期為贈與,足見本件兩造間確實為借貸關係等語。
二、被告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並略以下列情詞置辯:
㈠兩造交往期間之情誼關係非屬一般,原告是基於男女朋友
之關係,為表達情感或其他因素,並未於支出款項當時即與被告約定償還方式及條件,核其法律關係應為無對待給付之贈與契約,事後自不得任意翻異向被告請求返還。是原告主張因借貸關係始交付金錢,即應負擔兩造間有消費借貸合意之舉證責任。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2,086,474元等語,被告對於兩造間有如附表一「借款明細表」中所列金額往來並不爭執。然上開期間兩造為男女朋友,被告並未向原告借款,自應由原告就兩造間確有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等情負舉證責任。
㈡有關原告指稱被告以繳納股款、買車、支付房租等各種名
義向原告借款後拒不還款云云,與事實不符。被告就附表一「借款明細表」所列39筆款項之緣由,說明如附表二所示。兩造原為男女朋友關係,交往時間雖未為結婚登記,實則兩人同居,相處形同一般夫妻,相互扶持照顧,原告於交往期間時常給予被告金錢,例如因被告乳房有腫瘤,要做超音波、X光、穿刺切片檢查,或被告因長期經痛症候群,經痛到想吐、頭暈、耳鳴,原告會給被告金錢讓被告給付醫療費用及買營養品,好好補身體,照顧被告;給被告錢買新機車、換汽車輪胎;亦曾給被告錢繳房租;幫被告付買車的頭期款;幫被告操盤買賣股票,因指數下跌,原告也會主動匯款給被告入金,避免被告遭強制平倉;兩造吵架,原告惹被告生氣時,原告也會給被告現金或匯款,請被告原諒原告的過錯;主動繳車貸等等。換言之,於兩造之交往期間並無任何借貸關係存在,倘若有金錢往來亦係原告基於男女朋友之關係而為贈與,並非出於消費借貸而交付。況且倘若原告匯款予被告時,主觀上確係基於消費借貸之意,何以未與被告口頭約定清償日及清償方式或書立字據為證?原告在交付多筆款項後,因原告對被告家暴及被告遭原告家人毆打,兩造分手,原告始向被告催討款項。難認定兩造於交付款項當時,係基於消費借貸之合意為之。原告主張因借貸關係始交付金錢被告,即應由其負擔證明兩造間有消費借貸合意之責任。
㈢本件被告既否認與原告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原告應就
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原告倘不能舉證證明兩造間消費借貸關係存在為真實,則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2,086,474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屬無理由等語。
三、本件兩造不爭執之事實:本件原告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金流紀錄,包含該等款項之用途包含支付被告之車貸、房租或補足投資股票資金缺口等情,兩造俱不爭執,自首堪信為真實。
四、本件兩造爭執之重點,端在於原告給付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究竟是被告向原告所為之消費借貸?或係原告基於兩造交往同居關係對被告之贈與?本院就此爭點,判斷如下:
㈠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
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又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準此,如當事人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與借貸意思表示相互一致負舉證責任。而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或為買賣,或為贈與,或因其他之法律關係而為交付,非謂一有金錢之交付,即得推論授受金錢之雙方當然為消費借貸關係。若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證明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者,尚不能認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1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本件原告就附表一所示之金額給付,兩造間有借貸意思表示合致一節,應先負舉證責任。
㈡經查,依本件原告於本案所提出之證據,係渠與汽車銷售
人員之對話紀錄及第一商業銀行、台新商業銀行、元大商業銀行所回覆之帳務紀錄,其所欲證明之事實無非為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中,確有用於被告購買車輛或操作股票之資金等。而此等事實本為被告所不爭執,業經本院認定屬實,如前所述。惟依原告所提出之相關證據,均無從明確證明兩造間就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交付,有消費借貸之意思表示合致,諸如:當時被告曾向原告表示要借款,或原告曾向被告要求還款等資料。自認認原告於本案之舉證己經充足。
㈢被告抗辯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均屬原告對其無對待給付
要求之贈與,詳情如附表二所示一節,則提出以下事證為佐:
⒈被告於111年間有罹患乳癌、接受化療之事實,為兩造所
不爭執。而於兩造通訊軟體之對話中,原告曾對被告表示:正向看待、不要有悲觀的看法、去睡吧、欠你的債、5-6萬元會給你、就這樣、你好好睡吧、我很疼你了,聽話....等語(見本院卷第125-130頁)。應堪認原告對被告罹患重病之事,確曾表明願照顧並支付金錢之意。
⒉被告於111年8月間,因需更換汽車輪胎沒有錢,向原告
求助,原告於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中表示:所以我還要再給3500哦?...你真的很麻煩,只會找我噴錢,又不給我....沒有報答我嗎?(被告回:親三下)...帳號再給我吧...反正你也離不開我的肚...被我壓...早點睡吧,今天為了賺3500,結果我抝單,輸了4萬,甘,算了,壞習慣等語(見本院卷第137頁)。亦可見原告就被告生活上遇到的困難,願意贈與金錢。
⒊111年8月間,原告於通訊軟體對話中向被告表示:中秋
節快樂,你乖一點,這次房租幫你想辦法...幫你壓...帳號給我,我待會先匯,8000對吧....你就說跟他說,最晚星期二會給等語(見本院卷第138-139頁)。又於同年10月間,原告於通訊軟體對話中向被告表示:又怎麼了,不是會幫你付房租嗎...你乖...又怎麼了?股市大跌嗎,這不是預料中的事嗎?(被告表示:房租和保險都繳不出來)你又怎樣,不是說房租會幫你嗎?...先給我帳號吧等語(見本院卷第140-141頁)。核此對話之語氣,堪認係原告對被告為贈與之意思表示。
⒋111年12月間,原告有傳訊息給被告請求再見面,並且討
論被告身體不佳,不能生養子女,而原告希望可以用代理孕母方案,嗣原告並請被告挑選家電,以供家庭使用,雙方就各種廠牌、功能、價格詳細討論等對話(見本院卷第142-148頁)。足見被告辯稱兩造並非普通男女朋友,係論及婚嫁之交往關係一節,要屬非虛。
⒌再者,依兩造於112年間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見本院卷
第149-169頁),有談及購買汽車事宜,可發現係原告向被告介紹各種車輛之特性、功能及價格,自速覇路、寶馬、賓士乃至富豪,決定看二手車、新車,或各地經銷商可磋商之價格、贈品,乃至現場看車、試車、美容保養之店家、隔熱紙之型號等等事宜,均係由原告主導參與,且於對話中原告曾對被告稱:「你的第二台車,買你的名字呢」等語(見本院卷第163頁)。是依上述情狀觀之,苟被告僅係因購買車輛資金不足而需向原告借款,豈有可能將購買車輛種種因素均交由原告決定?而依原告參與購車事宜之深入情形來看,應以被告辯稱係因兩造為論及婚嫁且有同居之男女朋友關係才會一起決定購買車輛並由原告自願支付車價等語,較為可信。
⒍復依兩造於112年間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17
1-188頁),有談及股票投資及買賣事宜,可發現原告對被告大量指示投資股票事宜,如:「算一下,下一次的目標價多少?先匯10萬,差65000,系統有問題」;「剛轉三萬五到第一金了,你就把今天早上出金的2萬5,再一次入金6萬到虛擬帳號」、「你就記錄一下,期貨真的有贏,可以贏多少,你現在的利息就是34397」、「你有空把你的帳號給我,我轉錢給你,你早上上的」、「對,康和期貨,把我的給她,問他可以嗎?....不然你就開康和期貨,直接線上跟營業員聊,然後開戶,1-2天就好了」、「先用我的玩,反正哦,自己賺也無聊,就都是給你」、「寶貝,幫你旗開得勝」、「我會好好幫你賺,守財」、「你要轉到第一銀行的帳號,然後用第一的帳號入金到啟郎給的虛擬帳號,就會進到康和掌先機內,我就可以用康和來下了」、「入金後,你就會看到餘額了....以後轉的錢,你要轉出來,就是中午左右出金」、「你的帳號,在我手機操作的話,我跟啟郎講好了」、「神準,如果有到268就賣一賣哦,我是先這樣掛」、「6733感覺可以長線...比較好跑,沒輸了,贏回來了」、「我匯錢給你入金,這樣就能做兩口」、「帳號給我,第一銀行的,然後你再匯入虛擬帳號」、「(被告稱:我看我去繳好了,免得你到處講我花你很多錢,我受夠你了....也沒有花你錢的命,陪你這樣三天兩頭鬧我)原告回應:又說所以是怎樣?對又是我,今天你還是這樣看我就對了...反正你只看到我的不好,入金吧...就是你認定我沒有優點只有缺點,那我跟你說再多也沒用,請問入金了嗎?問這個,是要確定不會被強制平倉,短時間回跌而已,還是會上.....怎麼會被強平?....請給我帳號,免得你又廢...」等等。依上述情狀來看,被告顯然並非單純由自己在做投資股票期貨之決策,而是多半依原告之指示及建議,從事開戶、轉帳、投資等事宜。在上述對話過程中,被告並未曾向原告表示資金不足需先行借款,反而是由原告來決定被告投資帳戶的買進賣出,判斷其中的錢夠不夠用於投資,並指示被告要如何充抵款項,及主動向被告要帳戶以供其匯款。是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係因喜好冒險投資,常因操作不當導致金額不足,向其借款云云,核與前開事證不符,尚難遽信。本件應以被告辯稱:原告是為了幫她投資而進行資金調度運用等語,較為可採。
⒎另依被告提出原告於112年5月間手寫之悔過書,亦有提
及「我千不該萬不該有動粗的行為....不能再欺騙,不能再不定心,不能再動粗,不能再罵三字經....是對小公主負責,為了要讓小公主安心...未來就只有我們倆的路要走、日子要過....」、「帥肉肉(即原告)不會再跟前妻、前女友或其他有聯絡,不然天空樹跟車子就是阿醜小公主(即被告)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91-193頁),益徵被告辯稱原告有向其認錯示好而給予財產等語,並非全屬虛妄。
㈣綜上調查,本院認原告就被告係出於消費借貸之意思向其
借用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等語,難認已盡其舉證責任。被告辯稱兩造為論及婚嫁且曾有同居關係之男女朋友,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均係基於上述男女關係於交往期間發生之種種緣由,而由原告贈與被告等情,則已提出相當之佐證。是本件應以被告所言較為可信。
五、從而,本件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兩造間曾有消費借貸之意思表示合致,則其主張依消費借貸契約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如其聲明所示之借款云云,即屬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依附,應併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七、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核於本院認定之事實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駁,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逸軒附表一:原告起訴所列借款項目
附表二:被告就金流用途之說明編號 日期 (西元) 金額 (新臺幣元) 說明 證據 1 2022/4/8 100,000 因被告乳房有腫瘤,要做超音波、X光、穿刺切片檢查,原告讓被告給付醫療費用及買營養品,好好補身體,對被告生活上的照顧 被證1 2 2022/5/11 45,000 因得知被告乳房有腫瘤,讓被告買營養品,好好補身體,對被告生活上的照顧 被證1 3 2022/5/15 12,500 4 2022/5/28 50,000 被告因長期經痛症候群,前幾天經期痛到想吐、頭暈、耳鳴,原告讓被告去看自費的中醫跟買營養品補身體 被證1 5 2022/8/10 100,000 兩造於前些日子已分手,被告不理原告,原告還是一直打電話跟傳訊息給被告。 因被告的機車壞了,原告為了挽回被告,要給被告買新機車。 被證1 6 2022/8/10 20,000 7 2022/8/26 3,500 因被告的汽車要換輪胎,原告給被告補貼部分金額 被證1 8 2022/9/12 8,500 因被告要繳房租,原告給被告錢繳房租,照顧被告的生活起居 被證1 9 2022/10/11 8,500 因被告要繳房租,原告給被告錢繳房租,照顧被告的生活起居 被證1 10 2022/12/14 30,000 兩造於前些日子已分手,被告很久不理會原告,但原告還是一直打電話跟傳訊息給被告。 被告因遭原告多次家暴,被告每半年需要回醫院檢查乳房、心臟,原告為了挽回被告,對被告的日常照顧 被證1 11 2022/12/16 30,000 12 2023/2/2 100,000 原告給被告付買車的頭期款 被證2 13 2023/2/2 100,000 14 2023/2/3 100,000 15 2023/2/3 50000 16 2023/2/5 100,000 17 2023/2/23 20,000 原告於2023/2/2要被告提供被告本人的證券帳號密碼,當天已幫被告操盤(永豐證券&期貨,扣款爲永豐銀行)。 原告於2023/2/14要被告提供被告本人的證券帳號密碼,當天已幫被告操盤(康和證券&期貨,扣款爲台新銀行跟第一銀行) 被證3 18 2023/3/1 25,000 原告用被告本人的二個證券戶操盤,因指數下跌,匯錢給被告入金,避免被強制平倉。 被證3 19 2023/3/1 35,000 20 2023/3/6 100,000 原告用被告本人的康和證券操盤,匯錢給被告台新的帳戶。 兩造吵架,原告惹被告生氣時,原告會給被告現金或匯款,要被告原諒原告的過錯。 被證3 21 2023/3/6 65,000 22 2023/3/6 35,000 23 2023/4/11 3,500 原告自己證券戶操作有獲利時,原告會給被告現金或匯款吃紅。 被證3 24 2023/5/18 89,000 原告去酒店、跟前女友、前妻、新認識的女生朋友聯絡遭被告發現,惹被告生氣,原告分別於2023/5/4、2023/5/8寫下悔過書給被告。 2023/5/15半夜在原告竹北住處,被告遭原告的爸爸、弟弟、妹妹打,導致被告受傷跟公司請假1天半,鄰居報案,警察有到原告家盤查。 2023/5/15、2023/5/16原告的妹妹「陳俐璇」以查被告的公司、三重住家、車牌等恐嚇被告。 原告為了安撫及挽回被告,而匯錢給被告。 被證4 被證5 25 2023/5/19 100,000 26 2023/5/19 100,000 27 2023/6/1 100,000 原告於2023/05/29用被告本人的證券戶操盤買賣。 因2023/6/1被告又跟前女友聯絡,惹被告生氣,要求被告原諒原告。 原告於2023/6/1主動向被告的營業員詢問當天被告融資的金額,中午原告主動匯錢到被告台新的帳戶,幫被告處理有融資的股票。 被證6 28 2023/6/1 100,000 29 2023/6/15 100,000 因原告於2023/6/14與前妻聯絡,惹被告生氣,原告要求被告原諒原告,原告於2023/6/15主動向被告的營業員詢問被告融資的剩餘金額,原告想幫被告處理有融資的股票。 原告於2023/6/15、2023/6/16主動匯錢到被告台新的帳戶。 被證6 30 2023/6/16 100,000 31 2023/6/16 87,750 32 2023/4/22 21,028 原告主動繳車貸 被證6 33 2023/5/16 21,028 34 2023/6/15 21,028 35 2023/7/18 21,028 36 2023/8/14 21,028 37 2023/9/22 21,028 38 2023/10/20 21,028 39 2023/11/20 2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