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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854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3854號原 告 陳振和訴訟代理人 陳慶鴻律師

楊媛婷律師被 告 MAUNG KYAW KYAW TUN(中文名楊建增)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222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陸佰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12年2月至5月間,基於恐嚇之犯意分別為附表編

號1、3所示行為【原告起訴時主張被告如附表編號2、4至6所示行為亦構成侵權行為,惟於訴訟中已更正不再為主張(見訴字卷第56頁)】,致原告得知訊息內容後,心生畏懼,深恐生命、身體之安全遭受危害,侵害原告之健康權。又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112年5月8日某時許,步行進入原告居住之新北市汐止區伯爵街住處(下稱系爭房屋)社區與自宅相通連、屬於住宅一部分之地下室停車場,致生危害於原告之居住安寧,侵害原告之健康權、自由權。另基於毀損之犯意,於同年5月9日凌晨6時許,在前開地下室停車場持石頭敲破原告所有自小客車副駕駛座之車窗,致原告之車窗破損不堪使用,侵害原告之財產權。因被告不斷騷擾、恐嚇,原告擔憂被告攻擊年幼子女、破壞原告其他財物,甚至對於原告之系爭房屋縱火,於系爭房屋居住之住居平穩已遭破壞,隨時生活於遭被告暴力攻擊之恐懼之下,僅得倉皇搬家,於112年5月8日另行承租新北市汐止區中興路之房屋以躲避被告,並委託房屋仲介於112年5月11日賤價出售系爭房屋,以所得款項另行購買房屋,嗣於112年5月20日購買新屋,於112年7月間遷入新屋居住,方得以躲避被告騷擾。

㈡茲就原告所受損害分述如下:

⒈被告恐嚇原告不法所得12萬元:

被告於112年2月16日透過共同友人即訴外人何子漢揚言傷害原告及原告家人,原告害怕被告之行為導致自身及家人安危,遂透過訴外人李家昇代為與被告溝通,被告表示如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萬元,被告即不再騷擾,且李家昇願擔任保證人,原告即於112年2月16日匯款7萬7,950元、同年月18日匯款4萬2,050元至李家昇帳戶,由李家昇將款項共計12萬元交付被告,然被告收受款項後,仍持續騷擾、恐嚇原告,被告不法侵害原告健康權、財產權,因此受有不法所得12萬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害12萬元。

⒉被告在外租屋租金5萬100元、租屋仲介費用8,000元、搬離系

爭房屋支付搬家費用18萬9,050元、出售系爭房屋支付仲介費用51萬6,000元:

原告因被告為附表編號1、3所示恐嚇行為,以及侵入系爭房屋地下室停車場之侵入住宅行為,僅能倉皇搬出系爭房屋在外租屋長達3個月,支出租金5萬100元,因遷出時間甚為緊迫,僅得透過仲介尋找租屋地點,另支付仲介費用8,000元。又原告為躲避被告恐嚇及騷擾乃出售系爭房屋,並於新居交屋後分2次委請搬家公司將系爭房屋清空並遷至新居,分別給付10萬9,500元、7萬9,550元,共計18萬9,050元,且因委託仲介出售系爭房屋支出仲介費用51萬6,000元。前開費用均屬被告不法侵害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被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93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另依民法第195條規定就附表編號1、3所示恐嚇行為、侵入系爭房屋地下室停車場之侵入住宅行為,分別請求精神慰撫金8萬元、8萬元、14萬元。

⒊被告持石頭砸破原告車輛之右前方車窗,致車窗破損不堪使

用,原告委託富景汽車更換玻璃2,800元、重新黏貼玻璃隔熱紙800元,共計3,600元,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

⒋以上,總計請求被告賠償118萬6,750元等語。

㈢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18萬6,7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關於車窗毀損部分同意賠償,然其餘部分不同意賠償。被告

係為與原告協商債務問題而不小心引發這些事情,只是想要催討原告欠被告的錢,沒有恐嚇、侵入住宅的犯意,被告不知道停車場是私人的,因那邊沒有柵欄也沒有警衛,而且同時停了好幾10台車子,原告也有帶被告去過那邊,警察說那邊是私人的,被告就再也沒有去過了,希望法院輕判等語,資為抗辯。

㈡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被告有恐嚇、侵入住宅及毀損之侵權行為,並導致原告受有損害等語,被告固就毀損部分承認應負賠償責任,然就其餘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則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㈠原告主張被告恐嚇取財部分:

原告雖主張被告透過友人恐嚇原告,原告為免被告持續恐嚇騷擾,而透過友人交付12萬元予被告,原告之財產權、健康權遭被告不法侵害云云,然兩造間有工程款糾紛,此參附表所示內容可知,且原告亦曾傳送「小楊,陽明山的工資,我先拿19萬給你,剩下的45萬,等我跟協慶請到尾款的時候再給你」、「阿板已經承包給我了,最近我也有下去做,最後如果有賺錢,我倆平分」、「吊料的費用全部都給你」等語,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6592號起訴書內容在卷可參(見附民卷第21頁),堪認被告向原告索取錢財,應係基於工程款之目的,而非出於不法所有之意思,難認被告有恐嚇取財之侵權行為。此外,原告復未提出其他事證為佐,其此部分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主張,自屬無據。㈡原告主張被告為附表編號1、3所示恐嚇行為,以及侵入系爭房屋地下室停車場之侵入住宅行為部分:

⒈原告主張被告傳送附表編號1、3所示內容予附表編號1、3所

示之人,使渠等轉告原告,以此方式恐嚇原告,不法侵害原告之健康權,以及侵入原告系爭房屋地下室停車場,不法侵害原告之健康權、自由權等語,經核被告於前開訊息稱要攜帶鐵蘭覺至原告家看守,且要訴外人蘇晉軒帶他大哥來找原告,以及表示原告應未見過真正的壞人與亡命之徒,暨稱不排除使用任何極端手段,以及表示小朋友雖是無辜的也會被牽連等語,均屬加害原告及其子女姓名及身體之文字,客觀上顯已足使人心生畏懼,而屬惡害通知,且被告明知未經原告同意即逕行進入與系爭房屋相通連之地下室停車場,當有無故侵害住宅之犯意,復且被告前開恐嚇、侵入住宅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2335號刑事判決有罪確定,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訴字卷第81頁至第101頁),堪認原告主張其因被告前開行為而心生畏懼,精神健康權、自由權受到被告不法侵害,應為可採。被告雖否認主觀上有恐嚇、侵入住宅犯意云云,惟兩造間固有工程款糾紛,被告仍應循合法程序解決,其前開訊息內容已逾正常催討債務之範疇,且地下室停車場為私人土地應為一般智識之人所得知,被告未得同意逕行進入,亦難認無侵入之意圖,其前開所辯,並無可採。

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查:

⑴原告主張其因遭被告恐嚇、侵入住宅,為避免被告持續恐嚇

及騷擾,乃在外租屋3個月、搬離系爭房屋、出售系爭房屋而支出租金、租屋及售屋之仲介費用、搬家費用云云,雖提出租賃成交輸入表、LINE對話紀錄、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開立電子發票存根聯及證明聯、祥優搬家託運契約書等件為佐(見附民卷第25頁至第31頁、第35頁至第41頁),然原告自承前開租屋、搬家及售屋乃為避免被告後續恐嚇或侵入住宅所為,應屬預防措施,非因被告已完成之侵權行為而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故原告此部分費用請求,難認係被告本件侵權行為所導致,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租金5萬100元、租屋仲介費用8,000元、搬家費用18萬9,050元、售屋仲介費用51萬6,000元,均屬無據。

⑵惟原告之精神健康權、自由權遭不法侵害,自得依前開規定

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本院斟酌原告為高職畢業、從事建築裝潢業,需扶養3名未成年子女,名下有不動產,112年度申報所得總額約40餘萬元;被告為大學肄業,現於工地打臨時工,需扶養80幾歲母親,名下無不動產,112年度無申報所得等情,為兩造所自陳,並有兩造稅務查詢所得資料在卷可參(見限制閱覽卷),以及被告係因工程款糾紛而為侵害行為之動機、對原告造成之損害程度等情狀,認原告就附表編號1、3及侵入住宅之侵權行為分別請求精神慰撫金8萬元、8萬元、10萬元,應屬適當,逾此範圍部分,則非可採。

㈢原告主張車窗毀損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持石頭敲破其車輛副駕駛座車窗,致車窗不堪使用,其因而支出修復費用3,600元等語,業據其提出富景汽車出具之單據為佐(見附民卷第33頁),被告就此部分事實亦不爭執,堪認原告之財產權遭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修復費用3,600元,自屬有據。

㈣以上,原告總計得請求被告給付26萬3,600元(計算式:8萬元+8萬元+10萬元+3,600元=26萬3,600元)。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係於112年11月10日經被告當庭簽收,有被告於前開繕本簽收可參(見附民卷第5頁),故原告請求被告自112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被告有恐嚇、侵入住宅及毀損之侵權行為,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共計26萬3,600元。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被告免為假執行應供擔保金額。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主張、陳述暨攻擊防禦方法與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故不一一加予論述。又原告主張被告恐嚇取財部分,並未經檢察官起訴,原告就此部分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非合法,惟原告業已補繳裁判費予以補正(見訴字卷第47頁),而原告其餘主張部分則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徵裁判費之範圍,故原告就恐嚇取財部分請求損害賠償既經本院駁回,如前所述,則本件訴訟費用即原告前開補繳裁判費部分應由原告全部負擔,方屬公允。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顥儒附表:

編號 時間 傳(寄)送對象、(訊息、信件) 內容 1 112.2.16 何子漢(訊息) ⑴隨便你,你有辦法承擔後果,我隨便你,你有多會硬拗,你說了多少謊言。你自己很清楚。我有要你匯款給我後,私下叫你來跟我拿現金嗎?我有要你私吞公款後,少付款項給我嗎?操機掰。那一筆錢,目前還在我的請款單上。你等著,我會盡我的一切能力,給你造成最大程度上的損失。幹你娘,八德虧錢,為何有我的份?明天我會讓蘇晉軒打電話給你。後天再讓吳玉專打給你!我也會把你的骯髒,丟臉的事跡做成梗圖,傳送給所有我認識做大理石的人,我也會把你所做過的事跡寫在紙板上,在你家前面舉看板。操機掰,我要看看,你到底有多大能耐。 ⑵「告訴人臉部截圖」、此人陳正和,九匋有限公司負責人!此人欠錢不還,捏造謊言,扭曲事實。信口開河!造假心虛,逃避責任。此人沒有職業道德,貪婪成性,吃相難看,永不滿足,忘恩負義,道德淪喪! ⑶明天開始,我會帶著我的40公分的鐵蘭覺,去你家樓下,不定時,無限期看守。幹你娘,你隨時,也無論你帶任何人過來,我都奉陪。你放馬過來,你應該是真的沒有見過真正的壞人,你應該也沒有見過亡命之徒!我明天就去幫蘇晉軒,然後,要他帶著他大哥來找你。幹你娘,你真的是不要臉的硬拗,傷及無辜,我也沒有辦法,幹你娘,你逼我的,放馬過來,操機掰。 ⑷給你臉,你不要臉,你他媽的,你這樣死不要臉,後顏無恥的一直硬拗,老子要如何跟你談判,操你媽機掰,你有種,出來單挑。群毆也隨你,幹你娘老機掰,八德虧錢,為何有我的份。我也不想再跟你這個死不賴,道德淪喪,窩囊齷齪的卑鄙小人多說什麼?幹你娘,今晚23:59之前,我沒有收到分成的款項,你想知道會發生什麼事。你可以試試,...。 2 112.3.10 官哲安(訊息) 「告訴人臉部截圖」、此人陳正和,九匋有限公司負責人,此人欠錢不還,捏造謊言,扭曲事實。信口開河!造假心虛,逃避責任。此人沒有職業道德,貪婪成性,吃相難看,永不滿足,忘恩負義,道德淪喪! 3 112.3.19 馬恩儉(訊息) ⑴麻煩您替我轉達陳正和(阿宗),讓他盡快把欠我的錢,付給我。只要是阿宗沒有完成付款,無論是多久,我都會追到底,我也不排除使用任何極端的手段。 ⑵陳正和,如果48小時內,不處理,傷害或損失會更上一層樓。陳正和,要快一點。擔心會變亡命之徒,觸及身生命,小朋友是無辜的。當然也會被連累,拖越久,雄獅開越大口的。不處理,是一輩永遠不可能。除非我被做掉! 4 112.3.24 告訴人(信件)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出來混,都是要還的。你一直這樣不負責任的躲起來,你到底算什麼東西?我還要請教你一個問題,如果生活在國外的某個人,使用我的照片Deepfake(換臉),讓我變成色情影片(A片)中的男或女主角,然後透過網路傳進台灣,台灣警方有能力偵辦這類的案件嗎?...。因為你的貪婪,私下對我造謠抹黑,讓我丟掉在宜蘭約300萬的工程,你是有責任賠償的。我也已經諮詢過律師,你這樣子的行為,對我造成嚴重的損害,你是有刑事責任的。以前我曾經告訴過你,我有一把彈弓,本來我還有想過,到宜蘭工作的時候,到工地旁的小溪邊射魚,我使用彈弓非常準。使用彈弓射魚,要用竹籤射;打小鳥就要用玻璃珠或小石子,這兩種方法,我都非常準。 5 112.6.30 同上 甲○○,你給老子記住,是你把老子逼到絕路的,是你讓老子無法生存下去的,房東讓老子搬走,老子沒地方住,老子會去住在你家。老子向你追討的,都是有憑有籍,沒有半毛錢是老子多要你的!利晉的12萬根本就不夠。家昇當保證人的協議至今都還沒有生效,老汪也沒有傳沒關係或誤會了的信息給我!但是,你欠老子的錢是真的,無論如何,你都必須還錢。肚子餓到睡不著的時候,老子就會把遺書寫好了,現在又被房東掃地出門,我已經沒有退路了。這一切的一切,都是你造成的。宜蘭的地址是宜蘭市南津里13鄰縣○○路0號嗎?改天去看一下,作出來好看嗎?老子再一次提醒你,是你把老子逼到絕路的,也是你讓老子無法生存下去的! 6 112.7.18 馬恩儉(訊息) 替我轉告甲○○,老子一定會找到他跟他算總帳的。

裁判日期:202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