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866號上 訴 人 陳宥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惠文因113年度訴字第3866號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額數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