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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8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891號上 訴 人 森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芳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葳特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89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30,7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172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