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9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91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家雯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劉玫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裁判日期:2025-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