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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0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023號原 告 吳家源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維莉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9,38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000元後,尚應補繳8,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