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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0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030號原 告 漢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世琦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

潘宜靜律師林家螢律師被 告 胡世珍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