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030號原 告 漢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世琦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
潘宜靜律師林家螢律師被 告 胡世珍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