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049號上訴人即原 告 王立樹被上訴人即被 告 全民計程車司機聯誼會兼法定代理人 賴世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資格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補繳上訴費新臺幣3萬1,207元,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29日(寄存送達,依法加計10日)送達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2份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盧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