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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0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063號上 訴 人 中湖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簡文銓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程冠傑、楊玉慧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06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46,159元(計算式:708,000元+95,348元+242,811元=1,046,1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裁判日期: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