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071號原 告 詹明福上列原告與被告遺產管理人李基益律師間請求返還代墊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說明表明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萬61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177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萬2286元後,尚應補繳8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