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07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婉瑜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于溱